為何會退票?退票對發票人會發生何種影響?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退票乃支票流通風險之展現,其原因可能源於資金不足、程序瑕疵、法律障礙或書寫錯誤,不論原因為何,對發票人皆具有重大法律與信用影響。為避免退票發生,發票人應於開票前詳查資金狀況,確保票據書寫內容正確且不具法律瑕疵,並妥善管理公司票據制度與印鑑使用。若不幸遭退票,應及時補救,並採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與聲譽。票據制度賴以維繫商業信用,若任意開票或怠於資金準備,不僅損及個人名譽,亦將動搖整體商業往來基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退票是指票據在提示兌現或交換過程中,因不符合法定付款條件或形式瑕疵,被付款金融機構拒絕支付而退還執票人或交換單位之程序,依臺灣票據交換所之規定,共有超過四十種退票理由,常見者如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票據掛失、超過提示期限、票據內容不完備等。
票據法第4條,支票係發票人委託金融機構見票即付之票據,付款人限於金融業者,發票人一經簽發即須確保其帳戶有足額存款或授信額度以兌付票據。若金融機構在提示時發現發票人帳戶資金不足,或發現發票人印鑑與留存印鑑不符,即會依據臺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作業處理程序第12條規定,填具退票理由單辦理退票,並將票據退還提出交換之金融機構。
退票是指票據在提示兌現或交換過程中,因不符合法定付款條件或形式瑕疵,被付款金融機構拒絕支付而退還執票人或交換單位之程序,依臺灣票據交換所之規定,共有超過四十種退票理由,常見者如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票據掛失、超過提示期限、票據內容不完備等。根據票據法第4條,支票係發票人委託金融機構見票即付之票據,付款人限於金融業者,發票人一經簽發即須確保其帳戶有足額存款或授信額度以兌付票據。若金融機構在提示時發現發票人帳戶資金不足,或發現發票人印鑑與留存印鑑不符,即會依據票據交換所第12條規定,填具退票理由單辦理退票,並將票據退還提出交換之金融機構。
退票原因依分類包括資金問題(如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形式要件(如簽章不符、字跡模糊、發票日不全)、程序違規(如未到期提示、提示期間逾期、未經授權之背書)、違反契約(如擅自指定付款人、終止付款契約)、法律障礙(如法院禁止提示、發票人死亡)等。尤以「存款不足」為最主要退票原因,若加以細分,又有是否為「未簽補充條款戶」之差異,對應到付款金融機構是否須依票據金額全部或部分付款。
退票原因依分類包括資金問題(如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形式要件(如簽章不符、字跡模糊、發票日不全)、程序違規(如未到期提示、提示期間逾期、未經授權之背書)、違反契約(如擅自指定付款人、終止付款契約)、法律障礙(如法院禁止提示、發票人死亡)等。尤以「存款不足」為最主要退票原因,若加以細分,又有是否為「未簽補充條款戶」之差異,對應到付款金融機構是否須依票據金額全部或部分付款。
票據法第137條允許金融機構就部分存款先行支付,並由執票人註記實收金額,但大多數實務上仍以全額清償為原則。
退票之法律後果對發票人影響甚鉅,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應對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亦即一經簽發,發票人即應承擔付款義務,若未能於票據到期時提供足額資金,或因形式瑕疵遭退票,將產生票據責任,並可能被執票人提起票據裁定程序,取得執行名義,進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發票人之財產。
此外,金融機構於退票後,將該筆退票紀錄送交票據交換所登錄,依金融監理機關規定,若發票人於一定期間內發生多次退票紀錄,將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信用紀錄遭註銷,名下帳戶將被限制使用支票,甚至可能影響貸款、票信授權及日後開戶。更甚者,如發票人蓄意開立空頭支票圖利自用,且屬反覆行為,或為非法目的,將可能涉及刑法上之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責。
此外,如票據遭退票後,經執票人提起票據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發票人尚須應訴,若無法舉證抗辯者,法院將依票據內容作成不利判決,增加民事債務負擔。退票亦會對公司法人發票人造成重大經濟與營運風險,除喪失商業信用外,亦可能導致與他方交易中斷、供應鏈停止付款,甚至公司帳戶遭強制執行、財務困難等惡性循環。
因此,法人開票時,應確認公司帳戶資金充足,並妥慎檢核支票之書寫項目及印鑑章是否正確,避免因形式錯誤或行政疏失導致退票。若已發生退票,發票人應儘速聯絡執票人協商處理方式,如補償金額、提供擔保、重開新票,以期挽回信譽。實務上,尚可向法院聲請票據關係不存在之確認訴訟,或於民事訴訟中主張無對價、票據無原因關係等抗辯。
依票據法第135條,發票人於提示期間內不得撤銷付款委託,否則將損及票據信用;而發票人死亡雖可主張票據權利不及於其後嗣之遺產,但仍應由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處理該筆債務,不能以發票人死亡作為一切責任免除之理由。
若發票人已與付款銀行終止存款契約或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者,即便支票尚未被提示亦將無法兌現。退票發生後,執票人得於法定期限內依票據法第130條主張權利,若屆期未為提示或未提起訴訟者,即喪失對前手之追索權。
-債務-票據-支票-退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30條=票據法第135條=票據法第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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