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寫錯了,可以改嗎?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記載錯誤固屬實務常見,但能否更正與更正之效力,須依票據法第11條之明文規定為準。原記載人於交付前得就除金額外之記載為改寫並簽名者仍屬有效票據;如為金額之更改則無效,若為交付後之更改,則應視為變造,須視執票人是否善意取得而決定是否受其拘束。為避免票據因形式瑕疵導致無效或訴訟紛爭,建議票據填寫人於開立票據時應謹慎核對所有記載內容,並於必要時諮詢法律專業意見,確保票據之形式與實質均具備合法效力,以維護票據權利人之合法權益與票據制度之信賴基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票據係一種有價證券,其功能在於實現資金流通與信用擔保,於商業交易中佔有極重要地位。票據作成後因人為疏忽、筆誤或其他原因而產生記載錯誤之情形時,實務上經常發生,惟票據具有要式性與文義性等特性,故對於記載錯誤之更正是否有效,必須依票據法明確規範處理。
 
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可知,原記載人對其所填載之內容,若於票據尚未交付前發現錯誤者,得自行改寫,並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確認,即可維持票據之效力。
 
此條文設計目的在於兼顧票據之流通安全與實務運作彈性,避免因微小錯誤導致票據無效,造成權利人損失與法律爭議。然則該條文明文限制,金額為票據上唯一不得改寫之項目,理由在於票據之金額為主要債權標的,一經更改即可能改變整體債權關係與履行範圍,影響重大,故不得任意變動。若票據金額記載錯誤,無論是否經記載人同意改寫,原則上該票據即屬無效,不得主張任何票據權利。
 
至於所謂交付前或交付後,實務上之認定係以記載人將票據交予他人使之取得票據權利之時點為準,若票據尚未實際交由他人持有,尚未發生票據權利轉移之效力,即仍屬交付前。若已完成交付,即使記載人發現記載錯誤並自認有必要更正,亦不得逕為改寫,否則涉及變造票據之風險,對執票人無拘束力。
 
在實務上,若票據已交付而後發現記載錯誤,補救方式僅能為原票據雙方協議銷票重開,或於民事訴訟中提出釋明請求,惟此種情形難度較高,且存有法律風險,故填寫票據時應盡最大注意義務,以減少爭議。又票據之記載事項可分為絕對必要事項與相對必要事項,前者如金額、發票人簽名、付款人等,若有欠缺或錯誤,即屬無效;後者如背書人之名稱、轉讓限制等,則可視情節補正或更改。
 
票據記載事項如有更正,應明確於更改處簽名或用印,且不應使用塗改液、刮除等方式更動,否則將導致票據不具公信力,進而影響其可流通性與可執行性。
 
此外,票據行為之更正如涉及多人,應由各該記載人就其所為之記載分別為改正並簽章,否則無法對其他票據債務人或執票人主張。於票據作成後若經他人不當變更內容者,尚有變造票據之疑慮,票據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票據債務人對善意執票人原則上不得主張與前手間之抗辯,惟若執票人取得票據時明知其為變造或參與變造者,仍得主張其無效。
 
實務上亦有票據因記載錯誤未及於交付前更正,又無合法方式進行更改,而致票據不生效力之案例,「票據記載事項若欠缺或錯誤且未依法更正,縱具備交付之事實,仍不得產生票據上之法律效力。」故可知,對於票據之正確作成與形式合法,係維繫其法律效力之基本條件,不容輕忽。
 
票據上最常見之記載錯誤包含發票日誤載(如記載不存在之日期如2月30日)、收款人姓名錯誤、背書人未簽名、地點遺漏等,依各種錯誤性質與是否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將影響票據整體效力及能否依法更正。特別是對於企業或商業機構而言,票據作為融資、付款與交易擔保之工具,其形式與內容之正確性關係重大,應建立內部票據管理制度,包括指定授權填票人員、使用專用印章、建立填票審核流程等,以降低錯誤與爭訟風險。若誤寫票據項目,經合法方式改正並妥善簽章確認,則可維持票據效力,避免對執票人之票據權利構成不當阻礙。
 
在訴訟救濟上,若票據已交付而記載錯誤導致債務人拒絕付款,票據權利人仍可主張按票據外之債權關係請求付款,惟此已脫離票據法保護之軌道,須回歸一般民事契約之請求途徑,舉證與審理門檻較高,喪失票據迅速執行與保全之效果。

-債務-票據-票據記載事項-票據改寫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1條=票據法第13條=票據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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