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要怎麼開,才會有效?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制度提供企業一種高效率、標準化且具法律強制力之支付與信用工具,唯票據行為需嚴守形式要件,否則即難主張票據上權利。企業使用票據時應先了解票據種類及其記載要件,審慎填製、妥善保管,以發揮票據在商業交易中之實質功能並避免法律風險。建立內部控管機制,針對簽發流程、交付對象與票據用途加以規範,亦有助於強化公司之票據風險管理與法律遵循,確保交易安全與信賴。票據要開得有效,必須掌握下列幾點:一、依票據法規定記載必要事項,勿有欠缺或記載錯誤;二、選擇正確之票據種類,依交易性質選擇支票、匯票或本票;三、簽名應具識別性且可歸責於發票人;四、背書及交付程序應符合票據法規定;五、對於本票可依裁定逕行強制執行,得優先考慮作為擔保工具。惟須注意票據之流通性與責任連帶性亦較高,若為公司簽發,應由公司負責人或授權人簽章,並建議加蓋公司大小章,以免日後發生爭議或拒絕付款情形,確保票據之效力與交易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票據為一種高度形式化之文書,依法必須具備特定記載事項,始能發生法律效力,並得據以行使票據上之權利。對於企業而言,票據不僅可取代現金交易以降低攜帶現金風險,也能作為授信與信用擔保工具,具有靈活運用與資金調度之功能。依我國票據法第二條規定,票據分為匯票、本票與支票三種,三者性質不同,用途亦有差異,其中匯票與本票為信用證券,可供資金融通、融資擔保等用途,而支票則多用於支付現金,其見票即付之特性亦使其具有現金等同物之地位。欲確保票據之有效,必須依票據法規定,正確記載應記載事項,否則即構成無效票據,將無法取得法律保護,甚至引發交易糾紛。
票據在商業活動中是一種常見且重要的支付工具,對於剛成立的公司而言,善用票據制度不僅可以減少現金交易的不便與風險,也有助於提升交易的安全性與信用。依據我國票據法第2條之規定,票據分為匯票、本票及支票三種,每一種票據在性質、用途、效力與記載事項上皆有不同的法律要求,若未依規定填具,將可能導致票據無效而無法主張票據權利。首先就匯票而言,其為發票人委託第三人(付款人)在一定時間內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屬於一種三方關係的信用工具。
票據法第21條,匯票須記載發票年月日、一定金額、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及表明為匯票之文字等四項要件,否則即屬無效。至於付款人、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項目,雖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惟若未記載,票據法第24條提供補充規定,例如未記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記載付款人者視為發票人為付款人等,藉此補足票據之效力。其次,本票係發票人自承於一定期間內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予受款人或執票人,屬於二方關係的信用票據,為我國商務往來中最常見之擔保工具。
依據票據法第119條之規定,本票須記載發票年月日、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及表明為本票之文字,欠缺任何一項即為無效,此外,見票即付而未記載受款人者,其金額須達五百元以上,否則亦屬無效。至於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及到期日等項目,可記載亦可省略,票據法第120條設有補充規定,例如未記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記載受款人者視為執票人為受款人等。
最後,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即期支付票面金額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係屬見票即付之工具,不得記載到期日,也不得為分期付款或約定利息,僅得即期付款。依票據法第125條,支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一定金額、無條件支付之委託、表明為支票之文字、付款人及付款地等六項要件,缺一即為無效。
其中,付款人依票據法第4條之規定,須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若誤以非金融機構為付款人則整張支票即為無效。至於受款人及發票地,則可記載或省略,票據法第125條亦有補充規定予以彌補。
除形式要件外,實務上亦應注意簽名效力與交付程序之正確性,票據係採文義主義與形式主義,票據之記載事項與簽名為判斷權利義務之唯一依據,因此簽名應由發票人親自簽署或蓋章,且須可識別其真實身分,以符合法律上之可歸責性要求。
在票據之交付過程中,如匯票或本票尚未記名被背書人而直接交付予對方使用,應注意背書形式是否為空白背書或記名背書,並依法辦理連續背書與轉讓,以確保後手可主張票據權利,避免因背書斷裂或形式瑕疵導致票據請求權失效。
從實務上觀察,三種票據中最常用者為支票及本票。支票多用於企業之日常交易,本票則多用於借貸或信用擔保,匯票則因涉及付款人而較少見。企業簽發票據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以不易塗改之筆跡清楚記載金額,並同時以國字及阿拉伯數字記載;如發生矛盾,依票據法第七條規定,以文字記載為準。
二、發票人簽名須與銀行留存之印鑑相符,否則銀行可拒絕付款。
三、避免留白支票或本票交予他人,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簽發票據,以免被惡意使用或構成刑事責任。
四、票據交付後應留存影本,並於會計帳簿中妥善紀錄,以備日後查證或舉證。
五、如票據用作擔保用途,應於票面註記「禁止背書轉讓」或以書面約定限制轉讓,並可配合假處分程序保全權利。
六、如票據遭拒絕付款,執票人應注意提示期限及作成拒絕證書之程序,否則追索權可能喪失。
此外,三種票據在法律救濟途徑上亦有所差異,其中本票因為係發票人直接承擔支付義務,若發票人不履行付款責任,執票人可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核發裁定,逕為強制執行,較匯票與支票需先提起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後始得執行者,具有較高之執行效率與保障。因此,在實務運用上,企業常以本票作為交易擔保工具,以確保債權之實現。
-債務-票據-票據記載事項-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2條=票據法第4條=票據法第21條=票據法第24條=票據法第119條=票據法第120條=票據法第123條=票據法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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