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金額未寫元整,有效嗎?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雖「元整」二字並非票據法明文要求之要件,但其有助於明確金額範圍與防止變造之功能,若未記載但無實質疑義或風險,應視為有效,惟倘若金額記載曖昧不清、留有增寫空格或致執票人無從依票面主張金額,則應認為該票據欠缺應記載事項而屬無效。因此,發票人於票據填寫時,仍應將金額完整記載,包括「元整」等附加文字,確保票據金額清楚、具唯一性與不可增改性,方可避免法律爭議並保障自己及持票人之權利。總結而言,票據金額記載是否有效,須從是否構成「一定金額」為判準,「元整」雖非絕對必要之記載,但具補強明確性之作用,若缺之致使金額不確定,仍應認為票據無效,實務上應依具體案情判斷其是否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票據作為有價證券,具有高度形式性,其效力須依票據法所定應記載事項確實記載方能成立有效票據。
 
依據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票據若未記載法律所要求的應記載事項,原則上將被視為無效,而其中之「應記載事項」又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與相對應記載事項兩類,前者若欠缺即當然無效,後者則可依票據法所定補充規定認定其效力。以支票為例,依票據法第125條規定,支票應記載事項包括標有「支票」字樣、無條件之支付一定金額之委託、付款人名稱、付款地、支票日期與地點、發票人簽章等,而其中最關鍵者即為「一定金額」之記載,係屬支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
 
實務上常見發票人於支票上未以「元整」作結,是否足以影響票據效力,須視該支票所載金額是否構成「一定金額」而定。
 
如支票上記載金額為「壹拾萬元」,未記載「整」字,此一金額是否為「一定金額」成為判斷重點。若記載「壹拾萬」並無明顯空格或疑義,且文字金額與數字金額一致,尚難認為該金額非屬一定金額,實務上多採認為有效之見解,因為「元整」僅為慣例性補充,旨在防止空白處遭人填寫增加金額,例如在「壹拾萬」後加填「貳仟」,即成為「壹拾萬貳仟」,導致票據金額增高並衍生票據詐欺風險。
 
惟如支票金額僅記載「壹拾」而未加「萬」或「元」等單位,使人無從確定其實際金額為「壹拾元」抑或「壹拾萬元」,此即屬未能記載一定金額,應依票據法第十一條認為支票無效。此外,票據金額之記載通常包括文字與阿拉伯數字兩種方式,票據法第7條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此條即為避免因數字誤寫而生爭議,保障票據持有人之權利。因此即使票據數字金額有誤,只要文字金額完整清楚,仍可視為有效之一定金額。
 
而關於「元整」之補述,雖並非法定必要構成要件,但實務上視其對金額之明確性是否產生影響。若支票記載為「壹拾萬元」未加「整」,但無後方空白足以增補其他字樣,整體觀察尚無遭填改疑慮者,即不影響其票據效力,反之若於金額末端留有足以增寫之空格,則應認為記載不明確,有違票據之明確性原則,應認為該票據金額記載不符合票據法所稱「一定金額」之要件。
 
再者,票據為文義有價證券,須由票據文義中可直接判斷權利義務內容,如金額未明確記載或有擴充空間,使執票人難以依票面確定其權利,即喪失票據自足性及可流通性,故此類欠缺完整金額記載之票據難認為有效。
 
又票據法之形式要件規範具有程序保障與交易安全雙重功能,其目的係為保障交易流通與信用秩序,若過度放寬對「金額記載」之要求,將使票據容易遭竄改,徒增爭訟與損害票據制度之信賴。

-債務-票據-票據記載事項-票據金額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7條=票據法第11條=票據法第1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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