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付後,發票人還可以改寫嗎?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交付後原則上不得擅自改寫,惟若原記載人與執票人雙方明確合意,並完成改寫處之簽名程序者,該改寫行為仍可認為有效,惟不得涉及金額變更,否則票據將可能失效。票據之變造與偽造須嚴加區分,違法者須負民刑事責任,故從事票據行為時,應嚴守法律程序與記載規則,確保票據法律效力之穩定與交易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票據交付後是否仍可改寫的問題,必須先釐清票據法關於票據記載事項的分類與改寫規定,依據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之事項區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與相對應記載事項,其中絕對應記載事項若未記載,將導致該票據無效,而相對應記載事項則即使未記載,票據仍有效,只是依票據法規定推定處理。
因此,在討論票據改寫問題前,需先確認擬改寫的內容屬於哪一類記載事項,方能進一步評估改寫行為之法律效果。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明文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可知在票據交付前,原記載人原則上得改寫除金額外的其他票據內容,只要於改寫處簽名即可,惟不得改寫金額部分,否則會影響票據效力。然法律僅明示交付前改寫合法,對於交付後是否可改寫並未明確禁止,因此在實務上,若該改寫係經發票人與持票人雙方合意,且於改寫處簽名者,亦得視為有效改寫。
也就是說,交付後之改寫並非一概無效,關鍵在於是否獲得執票人之同意並完成簽名程序,此實務見解已獲多數法院與學者支持。進一步而言,票據交付後改寫之合法性須滿足三要件:一、改寫者為原記載人或其合法授權人;二、持票人明示同意改寫行為;三、於改寫處完成簽名行為。若符此三要件,即使票據已交付,改寫仍具有效性,反之若未經同意或簽名即改寫者,將有構成變造票據之虞,須承擔民刑事責任。
而所謂「變造」係指無票據權利或未經合法授權者,擅自變更票據內容者,依票據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對該票據上其簽名在變造之前者,仍應依原文義負責,對於變造後之內容不負責任,但變造後簽名者則對變造內容負責;第3項進一步規定:「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可知只要當事人參與或同意變造,即不得主張其簽名時間先後而規避責任。
而票據「偽造」則與「變造」不同,偽造指冒用他人名義簽名或蓋章者,無論是否變更票據內容,皆屬刑事上之偽造文書行為,與民事上之票據責任另行論斷,故若係冒簽發票人簽名或擅用其印章開立票據者,將涉及刑法第210條以下偽造文書罪章規範,與票據變造屬不同構成要件。
至於票據金額記載錯誤的處理方式,票據法第7條明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可知票據金額記載以文字為主,數字僅為輔助,若二者不符時,不得逕自塗改數字或文字以期一致,而應依文字金額認定票據責任數額,此規定目的在於維護票據的明確性與流通性,避免因數字記載錯誤或塗改導致票據法律關係混亂,故即使數字記載錯誤,只要文字金額正確,票據仍有效,且不影響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而若發票人欲更正金額記載,則不得以交付後自行改寫方式進行,即使獲持票人同意,亦應採取作廢舊票重新開立新票的方式,以避免日後產生票據效力爭議或涉及刑事責任。
因此,票據改寫行為須謹守法定程序與形式要件,尤其交付後改寫更應審慎為之,實務上也當票據記載錯誤而影響票據權利行使者,雙方宜就原票據辦理註銷,另重新簽發正確票據,既可避免票據遭變造之嫌,亦可保障當事人雙方之票據權利與責任明確。
-債務-票據-票據記載事項-票據改寫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7條=票據法第11條=票據法第16條=票據法第24條=票據法第120條=票據法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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