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印章塗銷就沒事了嗎?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將支票上之印章劃記作廢、整張票據撕毀、刮除記載事項等塗銷行為,若非經票據權利人同意,皆不影響票據之效力,發票人不得藉此免除付款責任。相反地,該等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且仍不得阻止執票人於票據有效期間內行使其付款請求權。法律強調形式與文義之嚴格性,票據流通秩序亦賴以維繫,行為人若以為單憑塗銷、毀損便能脫身,顯係誤解法理,最終除將面對票據責任外,尚可能需承擔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之雙重法律後果。是以,對票據處理,應依法為之,尊重權利人立場,不得恣意塗改損毀,否則法網難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將票據上的印章或簽名塗銷、劃掉或撕毀,是否就能免除票據責任或脫免刑事處罰,必須從票據法與刑法雙重規範來加以探討。依票據法第17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或記載被塗銷時,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者,不影響於票據上之效力。」可知票據之效力,仍以形式上之完整性為重,即使部分記載或印章遭到塗銷,若並非經票據權利人授意或同意所為,仍不影響該票據的有效性。
亦即,發票人或其他非票據權利人未經授權塗銷印章、簽名或記載內容,該行為無法使票據當然失效,亦無從因此主張票據已無效或責任免除。而若行為人藉此手段意圖規避付款義務或混淆法律責任,更可能觸犯刑法毀損文書罪規定。
刑法第352條:「毀損、損害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支票屬於文書之一種,且具特定債權憑證性質,其目的在於證明債務存在與支付指示,一旦遭到不法塗銷或毀損,致其證據價值受損,即符合毀損文書罪之構成要件。
實務見解亦支持此一見解,法務部檢察司於72年曾以檢(二)字第742號函表示:若支票已依法發票並交付予相對人,受票人即成為票據權利人,此時發票人即喪失對該票據之處分權,如再擅自於票據正面印鑑處劃記作廢,即屬非法毀損文書行為,構成刑法第352條之犯罪。若以本案為例,某甲簽發面額壹百萬元之遠期支票一紙交付後,又以「暫時借用」為由騙回該票,若在該支票上進行如下行為:(一)將支票印鑑處劃ㄨ後交還票據權利人,(二)將支票破碎撕毀後交還票據權利人。
上述行為若非基於票據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均屬擅自破壞他人合法財產權利憑證之行為,其法律評價即為毀損文書,依法應負刑責。其中第一種行為中,雖僅劃記印鑑處作廢,並未完全破壞票據整體,但票據之法律效力仍依票據法第17條判定,即使記載被塗銷,非由權利人故意為之者仍不影響效力。此表示,該張支票形式上雖被塗銷印章,但因非出於票據權利人故意,該支票仍屬有效,且仍可據以行使付款請求權。
行為人不僅無法免除票據責任,反可能因意圖藉此手段混淆事實、誤導執票人,另構成毀損文書罪。至於第二種行為中,若將整張支票撕毀交還,則可能更明顯符合刑法毀損文書罪的實質構成要件,因支票作為付款請求工具,其完整性直接關係執票人是否能於提示期間內完成付款請求。若因撕毀致票據不堪使用,無疑造成票據權利之妨礙,行為人不僅有刑事責任,也可能因侵權行為須對權利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實務上,例如若發票人簽發支票後再自支票上刮除日期、金額、印章等關鍵記載事項或進行不可回復之撕裂行為,即已構成損害他人財產上權利憑證之行為,其對公眾與特定人之信賴基礎皆受破壞,依法應論以刑責。值得進一步強調的是,即使行為人主張支票尚未兌現或金額尚未實際流通,然依票據法設計目的與票據為流通性文書之性質,只要該支票已完成發票與交付行為,即使尚未提示付款,執票人已享有對發票人之票據權利,因此發票人或其他人即不得主張支票尚非真正生效而進行毀損,否則即屬不法行為。
此外,實務也指出,即使塗銷之標的非關鍵性記載項目,例如背書人之簽名、用途欄之字樣等,若仍足以影響票據流通性或使執票人信賴利益受損,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再進一步探討,若行為人藉支票塗銷之名掩護其逃避票據責任之主觀意圖,如欲藉此讓執票人誤信支票無效、已撤銷、已作廢等,而不再行使票據權利,實則有誤導他人、詐欺或逃避責任之圖謀,此種情形可能再觸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216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第214條偽造文書等其他罪名。
-債務-票據-票據記載事項-票據塗銷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7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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