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面金額國字與數字金額不同,究以何者為準?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作為高度形式化之信用工具,其記載內容必須準確一致,其中金額記載之文字與數字若有差異者,依票據法第七條及民法第4條之規定,一律以文字所載為準,法院及金融機構亦將依此辦理,不僅維護票據本身文義性與流通性,亦確保持票人權利不致因文字爭議而受損,發票人、債務人應審慎確認填寫內容,避免因金額欄位不一致而產生不必要之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票據實務中,發票人為了確保付款金額正確無誤,通常會在票據上同時記載國字金額與數字金額,以加強金額之明確性與防止塗改或偽造之風險。然而,若票面所記載之國字與數字金額出現不一致時,究應以何者為準,即成為實務上常見爭議,亦攸關票據權利之行使與履行。
 
為解決此類問題,票據法第7條明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此條文反映立法者對票據安全與流通秩序之重視,並採「文字優先原則」處理金額不一致之情形,旨在保障票據付款之明確性,減少付款人與執票人之糾紛。
 
文字記載相對於阿拉伯數字而言,較不易塗改或誤解,因此將文字金額作為優先解釋標準,有助於維護票據文義性與流通安全。舉例而言,若一本票於國字欄記載「新台幣壹拾萬元整」,而數字欄則記載「NT$100,000」,二者一致,當然不成問題;但若數字欄記載為「NT$10,000」,即與國字金額出現不一致,此時即應依票據法第7條,以「壹拾萬元整」之國字金額為準,作為該票據之真正債權額度。此解釋方式不僅有法條依據,亦符合誠信原則與交易安定性之要求,避免當事人藉文字與數字之不一致從中生事或藉詞逃避付款。
 
再者,民法第4條亦採取相同精神,其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此條文雖屬民事總則,但其原則與票據法第七條完全一致,進一步印證立法上對「文字優先」原則之肯認。
 
法院若在審理票據糾紛時,無法確定數字或文字何者為真實表示當事人意旨時,亦可依此原則判斷,以文字作為金額依據。值得注意者,實務上常見票據因不一致之金額記載而引發爭訟,尤其在借貸糾紛、擔保本票或債務重整案件中,債務人往往主張票據金額過高,指稱原意為數字金額,文字僅為誤寫,藉以主張票據效力有瑕疵或應限縮解釋。
 
此種情形下,法院除依票據法第7條以文字金額為準外,若當事人另能提出充足證據,證明票據記載錯誤係由於明顯筆誤或其他書寫錯誤,並能具體指出其真意及金錢流向等背景資料,法院或有可能依民法誠信原則斟酌調整解釋,但原則上仍以文字記載為優先。
 
尤有甚者,在票據讓渡流通過程中,持票人多數係善意第三人,並非原始債權人,此時若允許以當事人私下之意思或其他言詞證據否定票據文字記載之效力,勢必危及票據流通之安全與信賴基礎。故法院通常採嚴格文義解釋,不輕易否定票據文字所記金額,維護善意持票人之權益。此外,票據係形式要件極為嚴格之法律文書,發票人於簽發票據時應審慎確認所有記載內容,避免因疏忽填寫錯誤導致票據金額爭議。
 
銀行、票據交換所及票據保證機構於處理票據時,亦一律以文字金額為準,如發現國字與數字金額不一致,即依票據法第7條處理,防止重複退票或錯誤付款風險。
 
結合前述法條與實務見解,可歸納出若票據上國字金額與數字金額不一致時,原則上應依票據法第七條與民法第4條規定,採「文字優先原則」,即以國字金額為準,此不僅有助於明確票據金額之判定,更可強化票據法律行為之可預測性與安全性。縱有當事人聲稱票據文字記載有誤,亦須提出具體明確之佐證資料方可推翻該文字記載之法律效果,否則票據仍應依文義解釋辦理,方能維護交易秩序與法律安定。
 

-債務-票據-票據記載事項-票據金額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7條=民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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