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票據?應如何記載才有效?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之成立需具形式要件且符合票據法所定應記載事項,缺一不可,否則將影響票據效力或成為無效票據。票據一經有效成立,即產生獨立於基礎法律關係之票據債權,執票人得依票據所載文義向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包括提示、付款請求及必要時行使追索權。此外,票據文義具有不可爭性,除非票據本身係偽造或基於非法原因發生,票據債務人不得主張基礎關係抗辯。票據制度設計原意在促進商業信用流通及保障持票人權利,惟亦因其高度形式性及無因性,實務上常見以票據從事詐欺或掩飾真實交易目的等濫用行為,因此票據之記載及交付應審慎為之,並留存相關交易文件,以備未來舉證之需,避免因票據瑕疵或法律爭議導致債權無法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票據,係指代表一定金額貨幣請求權之書面證券,屬有價證券之一,其功能在於便利流通、信用擔保與支付替代。現行社會中,票據不僅為企業間買賣常見之付款工具,亦常用於資金融通或債權擔保,其法律性質係具形式要件、文義性與無因性之債權證明文書。依票據法第1條,票據可分為三種,即匯票、本票與支票,各有不同之法律構造及付款安排。票據最基本之構成要件,為發票人簽名於書面記載一定金額及付款條件之文書上,並交付與受款人,即構成有效票據。
依票據法第5條,凡於票據上簽名者,即應依票據所載之文義負責;第11條則明定,如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之一者,票據即為無效,惟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票據上雖得記載其他事項,惟依第12條所規定,未經法律規定者,其記載不得生票據上效力。
故票據記載之內容,須符合法定格式,始具有票據效力,並得對抗票據債務人或第三人。
匯票
依票據法第2條定義,係發票人委託付款人於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依第24條規定,匯票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表明為匯票之文字;二、一定金額;三、付款人姓名或商號;四、受款人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九、到期日。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人者,推定發票人即為付款人;未載受款人者,則視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或付款地者,則分別視為發票人或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
本票
本票,依票據法第3條,係發票人無條件承諾於指定到期日支付一定金額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依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事項包括: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金額;三、受款人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支付之承諾;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若未載到期日者,亦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或付款地者,視為發票人住所地;但見票即付且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必須達五百元以上,始具效力。
支票
支票則依票據法第4條定義,係發票人委託金融機構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依第125條規定,支票應載事項為: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金額;三、付款人商號(即金融機構);四、受款人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若未記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記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住所地為準。值得注意的是,支票本質為見票即付,不得載明到期日,亦即不得為遠期票據,然實務上常見標示「發票日」而實際遞延提示者,為當事人默契性操作,仍具法律效力。
企業與民眾於票據往來時,除應熟稔票據基本構造與應記載事項外,亦應定期清查所收持之票據內容是否具備法定要件,避免因格式錯誤、記載不全、金額塗改、簽名瑕疵等致使票據無效或執行困難,確保交易安全與自身權利保障。票據雖為一紙書面,但其法律效力實不容輕忽。
-債務-票據-票據記載事項-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條=票據法第2條=票據法第3條=票據法第4條=票據法第5條=票據法第11條=票據法第12條=票據法第24條=票據法第120條==票據法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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