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更生條件為何?履行期間債務人之生活限制為何?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更生履行期間債務人雖得維持基本生活與工作權利,但其生活程度仍受法院依附表為之相當限制,其目的在於確保更生制度之嚴肅性與債務清償之實效性。上述生活限制之存在,不僅為債權人利益之保障措施,更是法院認可債務人誠信履行意願之實質依據。債務人倘能嚴守規定,按期清償,最終得依消債條例當然免責規定,脫離債務束縛重獲經濟自由,反之若心存僥倖、藐視限制,則極可能喪失此一珍貴重生契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更生程序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範之一種債務清償途徑,目的在於協助無力清償債務之債務人,透過法院主導下之程序,與債權人達成一合理清償計畫,俾得於一定年限內依計畫履行後獲得免責,重建經濟生活。
 
依據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法院於認可更生方案時,得視履行更生方案之必要,對債務人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此意謂更生制度雖係對誠實債務人提供重新開始機會,惟為避免債務人於履行期間揮霍資源或不當支出致無法履約,法院得依職權針對其生活方式加以限制,此即所謂「更生履行期間生活限制」。
 
目前實務上,法院認可更生方案時,常見裁定中附有明確列示之生活限制條款,其內容涵蓋但不限於以下數項:第一,債務人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意即不得購買奢侈品、參與高消費娛樂、或作不必要性支出;第二,不得從事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此係為防止債務人冒險求財,致資金虧空;第三,不得購買不動產,且除維持生計所必要外,不得購買單價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動產,藉此控制債務人非必要之資本支出;第四,不得為金錢借貸行為,以防債務人於清償期間再度舉債,加重負擔或惡化財務狀況;第五,不得搭乘高鐵、計程車及航空器,亦不得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但如因公務所需且由他人或單位支付者不在此限;第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避免其將資源用於非生存所需事項;第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期貨、虛擬資產等具風險性投資行為,確保其收入用於更生方案履行。
 
上述限制並非一體適用,而係法院就個案狀況酌情裁定,重點在於保障更生方案之履行,並兼顧債權人清償利益與債務人最低生活需求,惟若債務人違反上述生活限制,將可能導致更生方案不被認可或認可後撤銷,影響債務清償進程與最終免責效果。
 
進一步言之,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並不意味生活完全停滯,其職業、收入、基本生活仍可正常進行。消債條例並未限制債務人之就業權與職業選擇權,因此債務人得於更生期間繼續就業或創業,惟所獲收入原則上應納入清償方案中,供履行更生計畫之用。
 
依實務見解,更生方案通常訂有每月還款金額與年限(例如每月還款新臺幣一萬元,連續六年),債務人於此期間應維持穩定收入並妥善控管支出,確保方案順利履行,至於每月生活支出除必要支出外,不得超越法院限制之合理範圍。部分法院為兼顧彈性與可監督性,亦會要求債務人定期提出收入支出報表或生活紀錄,以便債權人或監督機關查核其是否違反生活限制。
 
此外,更生履行期間若遇債務人收入變動、失業、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清償能力明顯下降時,債務人得依消債條例第73條聲請變更更生方案內容,包括延長履行年限、調降還款金額或暫緩履行期間,惟需經法院審酌具體情形並認可,方得生效。亦即,更生制度並非僵化機制,而係可調整、可動態應對債務人生活狀況與清償能力之設計。
 
另一方面,更生期間如債務人恣意從事上述限制所禁止行為,將有可能遭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第74條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亦即終止更生,進而進入財產清算程序,失去原有之更生利益與免責機會。
 
實務上法院於發現債務人明顯違反更生條件時,亦得依職權命其提出說明,必要時撤銷更生方案之認可裁定,並註記於法院執行系統,影響其未來再次聲請之可行性。
 
爰此,債務人於進入更生程序前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能力與生活調整之彈性,若已進入更生履行階段,更應妥慎遵守法院所定生活限制,確保整體更生方案圓滿落實。
 
最後,法院所為之生活限制裁定如有過於嚴苛或不合比例原則者,債務人亦得循聲請變更裁定或行政救濟途徑處理,惟須提出具體事證並符合變更要件,法院始得斟酌是否調整,否則其限制效力即具有拘束力,不得擅自違反。總結而言,更生制度之核心精神在於債務人之誠信履約與法院之實質監督,而生活限制則為促成清償成功與重建信用之關鍵制度設計,應予以尊重與配合。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

瀏覽次數:1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