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做保滿,沒錢還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因替人作保而無力清償者,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選擇更生或清算途徑,並依法誠實進行財產申報與清償計畫的履行,既可保障自己依法清理債務、重新開始的機會,也可避免因不當行為而導致免責被撤銷或遭受刑事處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的精神,是一方面保護債權人避免因債務人更生而喪失對其他責任人的請求權,另一方面也促使債務人能更安心地利用更生制度自力更生,而保證人或其他連帶義務人若無力負擔,也有依條例聲請債務清理程序的救濟途徑,整體上在維護債權、保障誠信及促進經濟秩序上取得適當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替人做保而債務爆發,自己又無力清償時,仍然可以依法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處理這些保證債務。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而小規模營業是指每月平均營業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若符合這樣的條件,債務人即使是因為替人做保導致債務纏身,仍可依第3條規定,在無力清償債務或有無法清償之虞的情況下,聲請更生或清算,進行債務整理。
需要注意的是,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債務人進行更生程序而受影響。
從立法理由來看,該條文的設計目的明確指出,更生方案往往會對債權人的債權有所減免,使得債權人無法獲得原本全額清償,在此情形下,允許債權人仍能對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的第三人行使原有完整債權,有其重要必要性。
若一旦債務人更生後,連帶使保證人或共同債務人的責任也隨之減免,債權人將因損失加重而傾向反對更生方案,從而破壞消債條例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避免進入清算程序的立法目的。因此,第71條特別明定,債權人對於保證人、共同債務人及擔保人的權利不因更生而受任何影響,且債權人得依原本完整金額向這些第三人請求清償。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定有明文。觀諸其立法理由:「更生方案如減免債務人一部分債務,債權人勢必遭受損失,此際,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適得以發揮其填補債務人不能清償之責任,如使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同減免其責任,債權人勢必阻撓更生方案之可決,以保障自身權益,此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避免清算之立法目的相違,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爰設本條。」等語,足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係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並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其已明確揭示,債權人對於保證人之權利,完全不受債務人更生而受影響,且其所得行使者,為原債權之金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的設計是為保障債權人權益,避免更生制度被扭曲,同時也使債務人能安心利用更生機制重建經濟生活。換言之,即使主債務人進行更生,債務金額經協議或法院裁定減免,保證人、共同債務人或擔保第三人仍須對原完整債權負責,債權人對其請求權不因更生而縮減或消滅。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仍保有其權利,更生程序的進行並不影響債權人對其他保證人的追償權,因此若主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保證人自身若也無力清償,亦應考慮一併聲請更生或清算以保護自身權益。
民法第750條則規定保證人得以除去保證責任的情形,包括向債權人清償主債務、另行提供擔保或經債權人同意更換新保證人,這些方式可作為想要解除保證責任者的法律途徑,但若無力以這些方式處理,仍得回到消債條例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來因應。
更生程序方面,適用對象為扣除有擔保及優先權債務後,無擔保債務總額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者,由債務人自行提出清償計畫,也就是所謂更生方案,經債權人同意或即使不同意但法院認可後,依方案分期清償債務。
清償期間原則上為六年,如有特別情事得延長至八年,且須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更生方案必須依債務人實際還款能力制定,並保持公允原則。若債務人依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六年屆滿即可當然免責,無須另行聲請或法院裁定。
此外,若債務人在更生過程中有以損害債權目的而隱匿、毀棄財產的行為,可依消債條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清算程序,則適用於債務龐大且明顯無還款能力的債務人。清算的做法是將債務人現有所有財產清理變價,將所得統一分配給債權人,並依法管理資產及債權清償。清算程序對債務人生活限制較大,如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擅自離開住居地,且有必要時法院可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債務人。
完成財產清算後,是否能免責需由法院裁定,若法院不予免責,債務人仍須持續償還未清債務。若獲裁定免責,債務人還須進一步聲請復權,才能回復一般人的完全法律地位,包括解除出境限制、恢復參與特定職業等權利。此外,聲請清算前一年內或清算程序中,如有隱匿、毀損財產、捏造債務等行為,也同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債務人或保證人希望解除這種保證責任,依法可依民法第75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包括三種方式:一是自行向債權人清償主債務,使保證責任隨主債務消滅;二是提供足夠的新擔保,以換取債權人免除保證責任;三是經債權人同意另覓新的保證人取代自己。若無法採取以上方式,保證人仍必須繼續承擔責任,此時,若自身亦無清償能力,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與銀行協商債務調整,或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以求清理債務。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民法第75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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