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作保,若沒錢還可以聲請債務清理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當因作保而面臨債務問題且無力清償時,最重要的是立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程序積極聲請債務清理,無論是更生還是清算,都能為債務人提供一條重新出發的機會,避免讓債務問題進一步惡化,同時也可逐步恢復信用與經濟生活的正常軌道。未來也應避免再次替他人作保,以免重蹈覆轍,因他人債務而連累自己經濟生活陷入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因替他人作保而負擔債務,但自己無力清償,可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尋求救濟。在這個案例中,原本是在婚姻關係中替妻子辦貸款而擔任保證人,但兩人離婚後,前妻卻未繼續繳納貸款及健保費,導致保證人因而累積債務並留下信用不良紀錄。離婚並不當然解除保證人責任,因此即使已經離婚,只要原本的貸款契約中仍列名為保證人,就必須對債務負責。
 
若保證人希望解除自己的保證責任,主要有三種方式:(一)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使主債務因清償而消滅;(二)向債權人另行提供充分擔保,使債權人同意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三)經債權人同意後,重新尋找新的保證人來取代原保證人。不過,實務上能以第二或第三種方式解除保證責任的情況相當稀少,絕大多數保證人因無法清償或提供新擔保,只能繼續承擔債務責任。
 
當保證人自己也無力償還時,便可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債務清理程序。首先,若負債對象為金融機構,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依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債務協商,或向住居地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這個程序稱為「前置協商或調解」,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或無法歸責於債務人自身而毀諾的,則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更生程序適用於仍有部分還款能力者,債務人須提出清償計劃(更生方案),以自己的收入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按月償還債務,清償期原則上為六年,特殊情況得延長至八年。若更生方案經債權人同意或法院認可並依約履行完畢,除不免責債務外,剩餘債務將視為消滅。清算程序則是針對完全無法償還債務者,法院會將債務人現有財產統一清算分配給各債權人,清算結束後,若法院認定符合免責要件,可裁定免責,使未清償的債務不再負擔。依目前法令規定,債務清理程序中債務總額必須在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下,且申請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營業額未超過二十萬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6條、第42條規定)
 
若符合以上條件,即可依法提出聲請。要注意的是,即使聲請更生或清算期間內,原有的信用不良紀錄(如聯徵中心列為呆帳)仍然存在,且聲請程序也會在聯徵中心註記,不過完成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相關註記在一定期間(一般是四到五年)後會自然消除。
 
實務上,許多因婚姻關係作保的案例,在離婚後往往才發現債務問題爆發,因此無論是在婚姻關係中或已經解除關係後,保證人身份的法律效力仍然持續,僅離婚並不能解除債務人的保證義務。因此,若發現自己因替前配偶作保而產生無法負擔的債務時,應盡快主動處理,盡速進行債務協商、調解或聲請更生或清算,以避免債務不斷累積,並影響未來信用及經濟生活。此外,若因債務問題而產生其他衍生問題,如遭金融機構提起強制執行扣薪等情形,在進入債務清理程序後,原有的扣薪執行應依法停止,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中止強制執行,並統一納入債務清理程序處理。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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