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程序不是讓債務人用來脫產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清理程序不容許債務人惡意脫產,法律設下嚴格機制防止濫用,但同時也強調應保障誠實且真正陷入經濟困境的債務人得以透過更生或清算重新站起來。法院審理更生聲請時,應忠於立法意旨,重點放在債務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無不能清償之虞,至於債務人之後能還多少錢,是更生方案討論階段的問題,而不是准駁更生聲請的標準。

律師回答:

理想的更生程序是,除債務人須符合債清條例規定之消極資格外,債務人只要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者,應該都讓這些人有機會開始更生程序。因為更生程序目的不是讓債務人規避債務(實務最常以此作為駁回理由),而是讓債務人有清理債務的機會,而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就是那個機會。如果法官心證上存有你債務人來聲請更生就是想要少還債權人錢這種想法,那是誤解債清條例的立法目的,以及法律應具備的社會導正機能。
 
怎麼說?我認為法院基本上只要就債務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這個要件判斷就好。例如,銀行給的前置協商條件,以債務人的收入支出狀況明顯可以負擔,債務人又無外債或其他可被認列的支出費用,就是沒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情事,法院要排除的就是這些情況而已。
 
至於開始更生後,債務人還多還少,或是另須裁定進入清算程序等等,那是「清理債務」時所要判斷的,也就是在更生方案時要審酌的。
 
債務清理程序的設計,並不是讓債務人用來脫產或規避債務,而是提供一個合理清理債務、重建個人經濟生活的機會。理想的更生程序,是以債務人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的消極資格為前提,只要債務人確有無法清償債務或有無法清償之虞的情形,就應當讓其有機會進入更生程序。因為更生程序的立法目的,是在於協助誠實但陷入債務困境的人能夠重建生活,而不是讓債務人用來減少應償還債務金額以逃避清償義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如果法院在審理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心證認定債務人是抱著想要少還錢的心態來聲請,進而否決其聲請,這種看法其實是誤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本意與功能。法院應該著重判斷債務人是否真正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之虞,而不是過度懷疑債務人動機。
 
舉例來說,如果銀行在前置協商階段提供的還款條件,明顯顯示債務人依照其收入支出狀況可以負擔還款義務,且債務人也無其他隱藏的重大債務或支出,則應認定其無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法院可以駁回其更生聲請。
 
但如果債務人確有清償困難,法院就應准許其進入更生程序,至於未來更生方案是否可行、是否需要轉入清算程序,則是程序後段進行清理債務時再審酌的事項,無須在一開始就以債務人可能減少還款為由,阻擋其進入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也對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的脫產行為設下防範機制,條文明定債務人若在法院裁定開始程序前兩年內,有無償移轉財產且有害債權人權利、有償移轉但明知損害債權人而與受益人通謀、或在六個月內提供擔保、清償未到期債務、從事其他有害債權人權益行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得撤銷該等行為。特別是債務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的財產交易,或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處分財產者,法律推定為無償行為,且對於近親間的擔保或清償行為,亦推定受益人知悉有害債權人權利。
 
第24條進一步規定,自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其所有無償行為自始不生效力,而其有償行為若逾越通常管理或營業範圍,且相對人於交易時明知情事,亦對債權人不生效。這些設計充分展現立法者防止債務人藉債務清理程序脫產的用心,並保障債權人受償的公平性。監督人或管理人可依法向受益人或轉得人請求返還財產或價額,使脫產行為無法達成其規避清償之目的。
 
這樣才能真正發揮消債條例鼓勵債務人自立自強、誠實還債、恢復經濟秩序的功能,也避免法院誤將債務清理程序誤解為債務人脫產逃債的工具。債務人若誠實申報財產、收入與支出,並配合法院、監督人、管理人依法行使調查與撤銷脫產行為的權限,自能以正當方式完成債務清理,走向經濟復原之路。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保證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

瀏覽次數:2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