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條例的受益對象?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消債條例受益對象主要為生活上遭遇重大困難、誠實面對債務、具重生意願之自然人債務人。其制度架構包含行政協商與司法救濟雙軌,透過階段性過濾與誠信機制,保障債務人基本生存權與債權人合法受償權,維持經濟交易秩序與社會正義平衡。在法制實務上,法院也逐漸傾向採彈性解釋,對於非惡意或非重複申請者,盡可能給予更生機會,惟對於具高度道德風險、蓄意拖延者則採嚴格態度。因此,債務人若欲適用本條例,應以誠實態度配合法院指示,並確實履行程序要求,方能真正達到重建信用與生活的立法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協助處於無力償債或有清償之虞的自然人,透過法律程序與債權人協商或請求法院介入,調整彼此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使債務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脫離財務困境,進而促進社會經濟整體健全發展。
根據該條例第1條之規定,其立法宗旨乃為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同時給予債務人重生機會,具備雙向保護功能,並非片面偏袒債務人。
依第2條之規定,條例所稱「消費者」,係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所謂小規模營業,則以平均每月營業額在二十萬元以下為準,必要時得由司法院以命令調整。此一設計篩選對象為經濟行為以生活為重之個人,而非企業經營者或法人團體。依第3條規定,債務人若已無法清償債務或有此虞者,即得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此即為消債條例保護債務人的核心規範,兼顧實質能力與程序保障。
整體制度設計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前置協商程序」,針對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設計,聲請人須先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協商,由該銀行主導協商流程,若協商成立即依約履行,協商不成立者始得進入第二階段。第二階段即為「法院程序」,分為「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兩類,前者適用於仍具部分清償能力、可擬定清償方案之債務人;後者則適用於無清償能力、僅能處分現有財產以償債者。
更生程序依第42條規定,僅限於債務總額(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與利息總額)未逾一千二百萬元之債務人。
實務上,常見受惠於本條例之對象,包括罹患重大疾病導致中斷工作之家庭支柱、遭裁員或企業倒閉導致收入中斷者、長期依靠信用貸款度日致債務逐步擴張者,以及配偶或家屬失能致須承擔家庭經濟責任者等。條例目的在於協助這些債務人重拾生活步調,而非放任債務逃避責任。因此,條例雖對債務人友善,但對誠信原則與程序遵守亦設有明確要求,債務人須詳實陳報財產、債權人名單、收入支出等資料,並於清償期間誠信履約。
若於更生期間內怠於清償或隱匿財產,法院得裁定更生程序終止,債權人亦可恢復強制執行權利。
此外,本條例對金融機構債權設有「前置協商義務」,意即債務人若積欠金融機構者,不得逕行聲請法院程序,而須先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唯有協商不成立、協商成功後履行困難或無金融機構債權人時,方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此一設計體現出條例並非讓債務人任意逃避責任,而是鼓勵雙方先以協商方式處理,減少法院負擔並強化自律協議效果。
-債務-債務清理-適用對象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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