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如何才能認定有盡力清償?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盡力清償」為更生方案能否獲法院認可之關鍵判準,債務人應從財產誠實揭露、收入支出合理編列、清償能力詳實說明等方面入手,妥善規劃更生方案,才能順利通過法院審查,進而爭取脫離債務困境,實現經濟生活之再生目標。
 

律師回答:

在更生程序中,為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新生,避免債務人事業解體,而保有其得自主地管理自己之財產,而對債權人之債權行使進行調整,經更生程序之權利變更後,應使債權人於更生等重建程序,可獲得不低於破產等清算程序之清償,此即所謂「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清算價值保障原則係重建型程序之當然原則,藉由此原則賦予更生程序之正當性基礎外,亦藉此調整債務人重建更生與債權人債權滿足兩目的間之衝突。因此,在我國消債條例中,清算價值保障原則係重要原則之一,此原則最具體化之展現係在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而在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擴張適用上,亦有清算價值保障原則適用之蹤跡。
 
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議決或書面議決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2,而依據消債條例第64條則對於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之債務人,得省略債權人會議可決之程序,由法院依職權逕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又更生方案縱經債權人會議否決,仍得依本條規定裁定認可。參酌本條立法意旨,係因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更生方案是否構成「盡力清償」,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程序中最核心的認可要件之一,法律與實務並非要求債務人須清償全部債務,而是應就其財產狀況與可處分所得,在能力範圍內以誠意清償債權人,並達到公平受償與重建經濟生活的平衡。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應就其收入與財產狀況,判斷是否「已盡力清償」,認為條件公允者,即得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若無固定收入,惟有保證人或其他能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時,亦得認定條件公允而予以認可。
 
條例第64條第2項另列出法院不得予以認可之事由,包括七年內曾受免責、前條所列各款重大違失情形、債權人於清算程序所能受償金額明顯高於更生方案、或債務人二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尚高於更生清償額等。進一步具體化「盡力清償」之標準者,係條例第64-1條所規定,債務人若具清算財產,其清償總額(包括清算財產與未來可處分所得扣除生活費)須達該總額十分之九以上,無清算財產者則須達五分之四以上,此二標準即為實務常稱之「90%原則」與「80%原則」,目的即在落實「清算價值保障原則」,確保債權人於更生程序中不致受償劣於清算程序,避免制度濫用。至於何謂「必要生活費用」,則依第64-2條定義,原則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扶養親屬亦按比例推算,但債務人若能證明無須支出或實有其他合理支出,可突破此上下限,實務上常見包含房租、醫療費、子女教育費等必要支出,法院會審酌債務人具體情況與支出證明作個案認定。
 
綜上,實務操作中對「盡力清償」之認定,並非機械計算還款比例,而係整體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實質可處分所得與實際支出能力,法院對此標準有高度裁量,但大致遵循條例所列之90%與80%原則。而更生方案縱經債權人會議否決,倘符合盡力清償標準,法院仍得裁定予以認可,此即所謂「逕行認可制度」。此外,更生程序制度設計原意在於鼓勵誠實債務人主動理債,避免財產遭拍賣清算並保留重建
 
機會,然同時亦須兼顧債權人權益之公平,故法院於認可更生方案前,會要求債務人提出詳細財產清冊、收入與支出證明,並公告方案內容,提供債權人陳述意見機會,符合程序正義。實務上亦常見幾項迷思,需特別釐清:
 
第一,並非還款成數越高方案越易通過,更生認可並不以清償比例為唯一判準,只要已符合法定最低清償原則,縱使還款僅10%、甚至低於5%,如能證明其清算價值亦僅此程度,且已盡力清償,法院亦有可能予以認可。
 
第二,債務人若主張無清算財產,則應更積極證明其僅靠收入清償,並說明生活支出與財務安排,否則法院將嚴格把關其財產與支出資料,以防隱匿資產或虛設負擔。
 
第三,債務人提出的「必要支出」應附相關證明,如房租合約、水電單據、醫療單據等,倘未能具體佐證,法院將可能刪除該部分費用計入可處分所得,影響盡力清償的判定。最後,法院實務近年雖對更生聲請採較寬容態度,如原則准許聲請、協助債務人理債重生,但對更生方案的審查標準卻趨於嚴格,特別是針對收入支出合理性與清償能力是否如實揭露,法院與司法事務官常進行嚴格審核,並要求補正資料,務求在債務人權益保障與債權人清償公平間取得平衡。
 
故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倘法院認為其條件公允(例如:清償總額已達債權總額相當成數),得不待債權人會議可決,由法院職權以裁定認可之。換言之,此項制度原則上係以債務人之將來收入固定,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之清償可以預期,且其盡清償能力以收入中之相當金額為清償,而各債權人已於可能範圍內受最大之清償,無再承認其依對方案不同意之可能性要求高額清償而與債務人交涉餘地之必要,故授權法院逕行認可方案,藉以簡易、迅速成立更生方案。
 
更生過程中常見的幾個迷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施行已逾六年的時間,民眾之間還是常見幾個重大的迷思,茲擇其要者簡單說明如下:
 
(1)還款成數要夠高,更生方案才會通過?
事實上債務清理條例中對於還款金額只有最低清償額原則(64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或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其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的限制,所以還款成數與更生聲請的通過甚至聲請通過後更生方案的認可與否全然無關,實務上我們最高曾有還款6%就獲得認可的例子,當然還款成數一成以下的案子相對困難,這是一定的,例如我們有一個還款成數不足3%的案子雖然已獲得更生通過,但更生方案還在努力爭取中,但至少我們可以說還款成數在一成甚至二成以上的個案,還款成數就不再是重點。
 
(2)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與否的評判重點在於實質還款能力(即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的判斷,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若更生方案中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才符合更生方案認可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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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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