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用住宅特別條款是什麼?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設置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目的,在於兼顧債務人重建生活基本條件與債權人受償權益,讓陷入債務危機的個人可以透過協議或依法提出特別條款,維持住宅的穩定性,不至於因債務清理程序而喪失基本居住需求,同時確保債務人在合理可行的條件下履行債務,達成債務清理與經濟重建的雙重目標。這項制度既是對誠信履行清償義務債務人的保護,也是對債務清理程序公平性與社會安定性的積極維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為使經濟上陷於困境之債務人不必喪失其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而重建經濟生活,消清法草案特設債務人得提出自用住宅借款之特別條款,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原則上由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定之,如無法達成協議時,債務人亦得於規定最低條件以上之範圍內自行擬定,由法院逕行認可。債務人如依該特別條款繼續履行,即可避免擔保權人行使權利。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所規定的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主要是為幫助經濟上陷於困境的債務人,在聲請更生程序時,能夠保有其作為自住用途的重要不動產,不必因債務問題而喪失居住空間,從而穩定生活基礎並重建經濟秩序。
 
這個制度設計讓債務人在更生過程中,針對自用住宅借款部分,可以提出特別條款來與債權人協議,若雙方協議成立,則在更生方案中納入該特別條款,由法院一併認可。如果協議不成,債務人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最低條件的情況下,逕行提出特別條款,由法院裁定認可,確保債務人能繼續居住於自用住宅,同時按方案履行清償。
 
依照第43條規定,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時,必須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在債權人清冊中明確表列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自用住宅是指債務人所有且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的建築物,如有兩棟以上住宅,僅能選擇主要居住用的住宅適用此規定。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則是指因建造、購買、改良住宅或取得住宅基地或使用權利而設定擔保借款並分期償還的債權。在更生方案的提出上,第53條要求,債務人應記載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式,並且最終清償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但若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得延長至八年。
 
根據第54條,債務人可以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在更生方案中訂定特別條款,若協議不成,依第54-1條,債務人仍可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下,單方提出特別條款內容。例如,可以選擇於原約定最後清償期前,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或先按月付息,待最終清償期後再攤還本金與前期利息及部分違約金。若原清償期限短於更生方案所定的最終期限,也可以依法申請延長履行期至最長六年,並按原契約利率計息。這樣設計的目的,就是盡量讓債務人在不違反清償義務的前提下,繼續維持自用住宅的居住權,不致因為被強制拍賣或擔保權行使而喪失住所。
 
另一方面,依第59條規定,更生方案若訂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該特別條款涉及的借款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無表決權,以避免影響無擔保債權人對更生方案的同意與否。至於法院對更生方案的審查,若發現債務人在訂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後,仍有喪失住宅或其基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重大風險,或特別條款內容未依第54條或第54-1條成立,依第63條,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
 
此外,在履行過程中,若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原則上可依第75條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不得逾二年,但此規定對訂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債務人並不適用,即債務人對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仍應依特別條款履行清償,不得任意延長,確保擔保債權人利益。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自用住宅特別條款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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