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房屋貸款的人都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借款相關優惠?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並不是所有有房屋貸款的人都可享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優惠,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即債務人所持有的不動產必須是供自己及家屬實際居住之住宅,並且該房屋貸款必須屬於為建購、改良或取得住宅所設定抵押之借款。在符合條件下,無論是否能與房貸銀行協議成功,債務人皆可依據新修正的法律自行訂立特別條款,在更生期間內依約償還房貸,保留居住權,穩定生活,努力完成債務清理,避免因房貸問題而失去家園,這無疑對債務人而言是一項重大保障與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並非所有有房屋貸款的人都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借款相關優惠,這些優惠僅適用於符合特定條件的債務人。所謂自用住宅借款,係指債務人為購買、建造自用住宅,或為取得住宅基地所向金融機構借貸,並以該住宅設定抵押且約定分期償還的借款。
至於自用住宅的範圍,必須是債務人本人所有,且供自己及家屬實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若債務人擁有二棟以上住宅,則僅能擇定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的一棟適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條之1,大幅提升債務人在更生期間保有自用住宅的機會,即使有房貸以外的其他債務,也能透過更生程序穩定居住狀況。若債務人未能依債清條例第54條與房貸銀行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特別條款,為避免喪失自用住宅,第54條之1賦予債務人自行擬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權利,只要擬定內容符合規定的最低標準,法院即可認可。
第54條規定,債務人得與房貸銀行協議,在更生方案中訂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透過協議確保住宅的保留,但若雙方無法協議成功,則可依第54條之1自行擬定特別條款,由法院直接認可。此一設計讓債務人在更生過程中,即使債權人不同意協議,也能有法律依據保護其基本居住權。
具體而言,債務人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之一來擬定特別條款,其一是將原本未清償的本金、到期利息及部分違約金加總,於原約定最後清償期前,按月平均攤還,並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其二則是在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屆至前,僅依原約定利率就本金支付利息,待最終清償期後,再將本金、到期利息與違約金加總,於原約定最後清償期前平均攤還,並依原約定利率持續支付利息。
若原約定清償期間較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限短時,則可依法延長履行至最終清償期,並得因履行困難再延長至六年。此修法設計的重要意義,在於讓債務人即使在經濟壓力下,仍能以合理條件保有自用住宅,不因債務問題而被迫喪失唯一居所。
此外,在債權人會議中,若更生方案訂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相關房貸債權人對更生方案並無表決權,確保無擔保債權人利益不受干擾,也防止房貸債權人藉不同意更生方案來威脅債務人失去自宅。當然,債務人必須依更生方案按期履行清償義務,若未依約履行,債權人得以更生方案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必要時法院也得應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開始清算程序。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自用住宅條款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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