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或調解怎麼辦理?不要再找代辦公司?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前置協商或調解並非萬靈丹,僅為債務人處理初步債務紓困的法律門檻,在實務上如債權結構單純,債務金額不高且協商順利,債務人可自行申請並履行還款;但若債權人拒絕協商、債權外移或出現無法控制的還款困難,前置協商的功能即極為有限,此時更需仰賴後續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解決根本債務問題。律師能提供債務人從協商、聲請、更生計畫擬定、到法院程序處理的完整協助,專業能力與經驗遠優於代辦機構,且費用合理、程序合法,能有效避免重複破局與法律風險。因此,面對債務困境,應避免求助非專業代辦,直接洽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單位,透過正規與保障性高的程序,實現真正的債務重建與生活安定。
律師回答:
前置協商或調解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債務人解決金融債務的第一步程序,主要針對卡債、信貸、房貸等無擔保或有擔保的金融機構債務,在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前,債務人依法須先完成此程序。
由於前置協商僅是處理債務初步問題,且可透過既有銀行公會平台操作完成,不需支付高額費用予代辦公司,因此不建議找代辦公司辦理,原因在於代辦公司收費高昂,且處理程序本質上不複雜,一般民眾只要透過銀行公會或法律扶助資源即可完成所有必要步驟。
債務人如欠銀行卡債,應依第151條規定,先與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申請書、清償計畫表、收入與財產說明等相關文件,可於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網站免費下載,並依指示填寫寄出即可。協商過程由銀行主導安排,債務人無須頻繁與多家債權人聯繫,通常由最大債權銀行代表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統一協商。若協商成功,債務人依據協議按期履行即可,最後可取得清償證明免於後續爭議;若協商失敗或債權人拒絕加入協商,則債務人得憑協商不成立之證明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協商之目的在於快速解決債務爭議,避免進入法院程序,但並非所有協商都具實質意義,例如資產管理公司(AMC)債權若未納入協商,或部分債權人已將債權外售但新持有人拒絕協商者,該協商即形同無效,債務人日後仍可能遭強制執行。
因此,若面對這類不完整協商情況,即便部分銀行提供再優惠的還款條件,仍應全面拒絕,並直接轉向更生或清算程序以獲得完整法律保護。前置協商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法院目前對更生聲請的審查,通常會參考前置協商是否合理拒絕。若債務人明知銀行提出72期內低利率清償方案,卻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可能被法院認為有惡意拖延之嫌,不利更生裁定。
但若債務人能證明協商過程中有債權人拒絕加入、或協商內容明顯不合理,法院通常仍會接受債務人提出的更生聲請。律師於此階段的角色極為關鍵,能協助債務人整理資料、解讀協商方案、確認債權範圍並辨識債權移轉問題,也能在必要時提出正當拒絕協商的法理依據,協助後續更生或清算順利進行,故律師之專業協助遠優於代辦公司之形式作業。
當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債務人即進入《消債條例》下之第二階段——更生或清算程序。所謂更生,是指債務人提出一套於六年內分期清償計畫,每三個月至少還款一次,並依自身可支配所得作為還款基準,經法院審查認可後開始履行。更生不要求債務人變賣全部財產,債務人仍可保有工作收入與生活必要財產,適合仍有收入但還款壓力沉重者。
反之,清算則適用於完全無還款能力者,將債務人全部財產交由法院選任之清算人拍賣、變價並分配予各債權人後,債務人即獲得剩餘債務免責,類似破產結束債務的制度。
更生與清算的選擇,取決於債務人的收入、負債總額、生活支出與資產情形,律師能根據個案具體條件給予適切建議,甚至協助擬定還款計畫、與債權人斡旋、應對法院審查流程,讓債務清理過程更有保障。
因此,與其花費大筆費用聘請無專業法律訓練之代辦公司,債務人更應選擇合法律師協助,無論是協商申請書撰寫、清償能力計算,或日後更生條件擬定,均能提供合於法院標準的專業協助。律師收費通常依件計價且彈性調整,透過法律扶助資源亦可申請補助費用,整體而言較代辦更為合理,也更能確保債務清理之合法與完整性。
-債務-債務清理-債務協商-前置協商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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