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若有相當的還款能力,但為求債務免責以不實的方法聲請清算,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債務人必須以誠信為前提,全面如實揭露財務狀況,不得因為一時貪圖免責而鋌而走險,以虛假手段進行程序,否則一旦被發現,不僅債務無法免除,更可能身陷刑事糾紛,得不償失。總結而言,在更生方案認可後,若債務人實際上具備還款能力卻故意為求免責而虛構財務資料、聲請清算,一經法院或債權人舉發,將依法裁定不免責,並可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債務人應切記誠信原則,善用法律提供的債務重整機會,誠實清理債務,才能真正達成重建經濟與生活的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若債務人其實具有相當的還款能力,但卻為追求債務免責而以不實的方法聲請清算,將會面臨相當嚴重的法律責任。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明文規定,若債務人有特定不誠實行為,法院必須裁定不認可其更生方案。具體來說,條文列舉數種情形,其中第9款指出,若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供額外利益,且情節重大者,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所謂虛報債務,是指債務人捏造或誇大不存在或金額不實的債務,以企圖影響更生方案的清償比例,或讓自己在更生程序中不當獲利;隱匿財產則指債務人故意不申報名下財產,試圖隱藏資源以逃避公平清償;而對特定債權人提供額外利益,則涉及破壞債權人間受償的公平性,可能是私下還款、特別讓渡財產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輸送,這些行為若情節重大,不僅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違反更生制度所強調的誠信原則與程序公平性。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規定,當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必須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也就是說,一旦債務人的更生方案未被法院認可,法院在同一裁定中,除宣告更生方案不予認可外,還必須同步下令啟動清算程序。這樣的規定設計,是為避免債務人處於沒有任何債務清理程序進行的真空狀態,確保債務問題能夠緊接著透過清算途徑繼續處理,不致中斷。
至於如果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不認可更生方案的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清算程序的開始也會同時受到抗告程序的影響。
換句話說,因為不認可更生方案的裁定與開始清算程序的裁定是連動的,當債務人提起抗告時,連帶使得開始清算程序的效力暫時停止,須待抗告程序裁定確定後,才能真正進行清算程序。
因此,一旦法院認定債務人有上述行為且情節重大,將依法裁定不認可其更生方案,債務人也將因此喪失透過更生程序免責的機會,案件可能直接轉入清算程序,面臨財產變賣、受償率降低、生活受限等後果。這條規定旨在促使債務人誠實申報財務狀況,公平對待所有債權人,並維護更生制度的公信力與債務清理程序的正當性。
債務人若在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清算程序進行中,有脫產、隱匿財產、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債務、隱匿、偽造或變造財務資料,或故意於財產及收入說明書為不實記載等行為,不僅會導致債務人喪失免責資格,法院必須裁定不予免責,還可能因為行為性質涉及詐欺或損害債權而面臨刑事處罰,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而言,依據消債條例第134條規定,債務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不免責,這些情形包括:…二、故意隱匿、毀損清算財團財產或進行其他不利債權人的處分,致使債權人受損。三、捏造虛假的債務或承認根本不存在的債務。…六、明知已發生清算原因,仍故意偏袒特定債權人而提供擔保或清償。…八、故意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為不實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消債條例規定的行為,導致債權人受損或程序重大延滯。上述任何一種情形,一經法院認定成立,即使債務人完成清算程序,亦不得享有免責效果,債權人仍可依法繼續追討債務,債務人無法擺脫負債責任。
此外,依據消債條例第146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若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從事特定不誠實行為,如隱匿、毀棄財產或為其他損害債權人權益的財產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債務、隱匿、毀棄、偽造、變造帳簿或會計文件等,都將構成犯罪,依法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債務人在明知自己有相當還款能力情況下,仍以虛偽不實手段聲請清算,將可能同時面臨民事上債務不免責的制裁,以及刑事上有期徒刑的刑責。這種行為不僅使債務人無法擺脫法律責任,還可能導致刑事記錄,對未來信用評分、就業資格、社會聲譽造成極為負面的長遠影響。實務上,法院與司法事務官在審理更生與清算案件時,對債務人財產與收入的調查非常嚴格,要求債務人誠實完整申報一切財產、負債及收入來源,並定期提交財務報告。如果債務人被發現有隱匿或不實記載,不僅會被駁回清算或更生聲請,更可能觸發上開民刑事責任。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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