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及債務人生活限制為何?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得依消債條例第62條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附加生活限制,旨在透過債務人主動撙節生活、誠實清償,使其在履行期間內逐步回復信用與經濟自立,避免惡性逃債行為損及債權人利益。此一制度兼顧債權受償與債務人重生之政策目的,惟實務上仍需透過法院細膩審查與司法事務官有效監督,方得發揮其制度價值與實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更生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協助誠實而不幸陷入債務困境的債務人,透過可履行的清償計畫與法院監督機制,使其在合理年限內逐步清償部分債務後,免責其餘債務,從而重建經濟生活。而當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法院得逕行認可該方案,前提則是債務人已達成「盡力清償」的要件,並須配合生活水準的限制以確保其履行誠意。
消債條例第62條明文規定,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後,法院應審酌是否認可;如認為其履行必要性與內容合理,法院即得裁定予以認可。該條第二項進一步授權法院於認可裁定中,針對債務人於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限制,目的在於防杜債務人於清償期間從事奢靡消費或資產轉移等行為,確保債權人受償及制度誠信。
法院所為之認可裁定應公告,並應送達於不同意之債權人,其得就裁定提起抗告,確保程序公正。若法院發現有消債條例第63條所列九項法定排除情形之一,如方案對不同意債權人不公允、違法或虛報財產等,則應以裁定不予認可,並依第65條同時開始清算程序。
實務上,更生方案獲法院認可,最重要的核心在於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即債務人已依其經濟條件,於可處分所得中撙節生活、妥為規劃,而將大部分可動用資源用於清償債務。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債務人如有固定收入或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且方案條件公平合理,即符合法定認可要件。
至於是否「盡力」,依第64-1條認定基準,若債務人有財產清算價值,且其於履行期間清償超過九成餘額者,或無財產而清償超過五成餘額者,即推定其已盡力清償,得直接逕由法院認可,不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法院除應審酌債務人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外,尚須參酌其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該標準依第64-2條規定,由當地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所公告最低生活費1.2倍為基準,債務人如有受扶養人者,亦準用相同比例並依扶養義務比例分配。
然若債務人證明其生活支出低於該標準或無此支出,法院得不受限制,或反之,其實際必要支出高於標準者亦可據實調整。
本於上述原則,法院在認可裁定中多會附記債務人履行期間所應受之生活限制措施,依目前實務見解及裁定範例,常見限制項目包括:一、不得從事奢侈性消費行為,例如高檔飲宴、名牌購物、過度娛樂支出等;二、不得涉足賭博、期貨、虛擬貨幣或其他高風險投機行為;三、不得買賣或轉讓不動產,防範資產轉移;四、不得新增借貸行為,避免增加清償負擔;五、不得搭乘高鐵、航空或計程車等高費用交通工具,但若因公務且由第三人支付者例外;六、不得從事留學、觀光旅遊或其他非必要性出國支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虛擬資產等;八、不得從事高額贈與或支援他人非必要性費用;九、應製作並提供每月收入支出清冊,供司法事務官追蹤審核。
上述限制並非一體適用所有債務人,而係由法院依個案條件酌定,並非實質剝奪債務人生活自由,而是出於對制度信賴與公平的維護,使債務人清償過程中不得怠惰或規避其義務。另一方面,為使制度不致流於形式,法院通常亦會指定司法事務官進行監督管理,更生債務人應定期陳報其履行情形,若發現其未遵從附表限制或虛報隱匿收入,即得撤銷更生裁定,並轉入清算程序,喪失免責資格。目前統計指出,經認可之更生方案平均清償成數僅約20%至30%,其餘70%至80%經依法免責,顯示制度極度寬容債務人,但也因此更應強化履行期間之自律與監督機制。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更生方案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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