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衡量並認可還款方案?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在更生程序中調查財產、收入、支出及債權債務總額,不僅是為了確保更生方案的公允與可行,更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藉由聲請清算逃避應有的償還義務。若債務人明明有能力履行卻選擇不實聲請清算,不僅可能遭法院裁定不免責,還必須繼續面對債務追償,徒增程序與損害,故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應充分理解自身財務狀況,並選擇誠實而適當的清理方式,以保障自身與債權人雙方的合法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院在審理更生案件時,需詳細調查債務人目前及過去兩年內的財產變動狀況,並了解債務人的收入及必要支出(包含自己及依法應扶養之人的基本生活開支),以及債權與債務總額。這是因為更生程序的核心精神在於,債務人必須在誠實揭露所有財務狀況的前提下,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盡最大努力清償債務。
 
如果經法院審理後發現,債務人仍有相當程度的還款能力,那麼裁定認可的更生方案,與債務人在前置協商階段曾提出的還款方案之間,其實可能差異不大。若債務人此時貿然選擇聲請清算,企圖一舉脫免全部債務,卻因還具相當還款能力而面臨法院裁定不免責的結果,仍然需要繼續負擔償還責任,反而得不償失。
 
根據消債條例第53條規定,債務人應於收到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方案內容須記載清償金額、至少每三個月一次以上的分期清償方式,以及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最長六年(特定情況可延長至八年)內的最終清償期。
 
債權人會議時,監督人依第57條,必須提出債權表、調查所得的債務人資產表,並詳細報告債務人的財產與收入狀況,且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陳述意見。更生條件的形成,應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由磋商,法院則有責任促成雙方妥協,確保更生條件公平、公允。第58條進一步規定,如更生方案涉及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須通知其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就更生方案內容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若更生方案未能依程序獲得可決,法院依第61條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但在作成該裁定前,仍應給予債權人及債務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而清算程序必須在裁定確定後方可正式進行。
 
當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後,法院須依第62條作成認可與否的裁定,並於裁定時,基於履行更生方案的必要,得對債務人未履行完畢前的生活程度為適度限制,以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及確保債務人順利完成更生。這項裁定須公告,並依不同意更生方案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分別送達。認可裁定若遭不同意方案的債權人提起抗告,法院將依程序進行審理。若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對特定債權人允許額外利益等情節重大者,或更生方案違反法律強制規定、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法院根據第63條應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
 
此外,債務人若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本金及利息總額逾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或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亦屬必須裁定不認可之事由。第64條則進一步說明,若債務人有固定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定其依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但若債務人曾於七年內受過免責、存在第63條所列情形之一、清償總額明顯低於清算所得受償額,或清償總額低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可處分所得扣除生活費用後的金額,則不得認可更生方案。
 
第64-1條與64-2條則進一步細化「盡力清償」之認定標準,若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者,於更生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逾九成用於清償者,或財產無清算價值時,逾八成可處分所得用於清償者,即視為已盡力清償。必要生活費用的標準,則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為基準。債務人若能釋明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如證明有特別必要支出者,也可不受最高數額及扶養比例的限制。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更生方案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7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8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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