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不夠償債,怎麼處理?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法拍不夠償債之後所形成之餘額債務,除非能舉證未繼承債務,否則將成為債務人或其繼承人長期負擔的債權來源,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提供誠信債務人一條可行的法律重生管道,應善加利用,以達成免責、重建財務與生活秩序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債務人所持有的不動產遭法院強制拍賣後,其拍賣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銀行貸款及相關利息、違約金時,銀行債權仍得就未受清償的餘額繼續向債務人或其繼承人追償,此即所謂「法拍不夠償債」的問題。
 
在實務上,類似案例時有所聞,如債務人早年購屋時向銀行貸款200多萬元,日後無力清償,銀行依法聲請法院查封並拍賣該不動產,拍賣所得可能因市場行情低迷、建物老舊、瑕疵或增值稅與法拍費用扣抵等因素,最終僅拍得10餘萬元,扣除相關費用後可用於償債者寥寥無幾,銀行未受清償的部分,便會形成債務餘額,連同本息、複利與遲延違約金等,年復一年累積,最終可能擴增至200多萬。
 
若債務人於期間內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原則上應依民法第1138條起繼承其遺產,包括遺產債務,若於繼承時未採取拋棄繼承或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為限定繼承,則原則上即須對遺產債務負無限責任,僅限於拋棄繼承期間未過,或舉證於當時確無過失而不知債務存在者,方得聲請限定繼承,否則仍需負責清償。針對這種因法拍不足而致銀行追討債務的情況,若繼承人無法清償者,應儘速檢視自身經濟狀況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之適格條件。
 
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適用對象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營業額每月平均不超過新臺幣20萬元之自然人;第3條進一步明定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即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又若所積欠的債務為向金融機構所借,依第151條規定,應先進行「前置協商」,即債務人應主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協商未能成立,或因不可歸責事由未能履行協議內容者,則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更生程序適用於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且債務人仍具還款能力者,法院會要求債務人提出一份具體且誠信的更生方案,如每三個月清償一次,每期金額合理,且債權人多數無異議時,法院將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若能依照方案履行完畢,法院即得裁定免除剩餘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
 
相對地,清算程序則是適用於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者,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後,將依程序變價債務人財產並進行分配,最後依法裁定是否免責。實務上,若債務人名下確無資產、無穩定收入,甚至已屆高齡或罹病無法工作,法院經調查認定其確為無資力者,即可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同時,合併裁定終止程序並為免責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
 
此一機制使得面對多年累積高額債務且無力償還者,能在法律保護下免於終身受債追討之苦。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更生或清算,均需債務人誠信提出完整之財產與收入清冊,並配合法院調查程序,且不得有隱匿、虛報或轉移財產之行為,否則可能不獲免責。
 
另如債務人於法拍發生前曾知悉債務龐大但未採取法律行動,而今已過拋棄或限定繼承時效,又因繼承關係成為追債對象,亦應儘速尋求法律途徑處理,否則債權人仍得聲請強制執行其動產、不動產或銀行存款。
 
若因當年誤信房屋價值可償還債務而未採取法律行動,如今已歷多年,應先檢視是否符合消債條例要件,與律師討論適合走更生或清算程序;另也應主動與銀行聯繫取得債權明細、試圖達成和解或協議清償,並保留往來紀錄備用。若銀行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亦可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或暫緩執行,以便保全債務人生活基本需求並啟動債清程序。

-債務-債務清理-適用對象

(相關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瀏覽次數: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