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財產,能辦理清算嗎?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沒財產當然可以辦理清算,清算正是為經濟無力清償債務者所設的法律制度重建通道。債務人只要具備誠信、符合條件、依法聲請,法院即可能核准清算並終結程序,使債務人不再受債務壓力拖累,有機會重新出發,重建信用與生活。這正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存在的立法本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沒財產是否能辦理清算,這是一個許多深陷債務困境的民眾常見疑問。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設計目的,該制度的本質正是為了給予無法清償債務的消費者重新站起來的機會,因此就算債務人沒有財產,也仍然可以依法聲請清算。
該條例第1條明確指出,訂定的宗旨在於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間的債務關係,使債務人得以重新建立其經濟生活,避免因無法清償而陷入無限循環的惡性債務。法律體系中針對無資力的債務人給予一定的保護,並不等於縱容逃避債務責任,而是在審酌債務人無財產且無收入的情形下,法院仍可裁定進入清算程序,並視情況一併終結程序,給予債務人免責之機會。
根據消債條例的運作實務,當債務人無工作、無財產、沒有收入來源,也無從期待短期內能夠積極清償債務時,即可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法院可依法受理,並且如債務人符合免除費用的條件,法院也會視情況准予暫時免繳裁判費用。
更進一步,法院在評估債務人財務狀況後,如認定其確實無清償能力與財產可供分配,常會在核准開始清算的同時即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使債務人快速獲得解脫。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破產法及消債條例的相關原則,法院對於破產財團或清算財團的組成,採取固定主義與膨脹主義並行,也就是除了債務人在聲請清算時現存的財產外,自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至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亦納入清算財團。但為兼顧債務人最低生活需求,仍保留自由財產原則,也就是債務人本身所必需之生活費用、衣物、基本家具等可獲法院認定排除於強制清算範圍之外。(第99條、第100條)。
同時,若債務人於清算程序進行期間取得配偶財產分配請求權,該部分亦將納入清算財產之列,防杜藉由夫妻間資產轉移規避債務清償的情形。現行制度也賦予法院相當的裁量空間,可在考量債務人經濟復原需要與實際生活條件後,決定擴大自由財產的適用範圍,使債務人在免責後具備基本生活能力,進而有機會重返經濟活動。
從制度精神來看,沒財產不是聲請清算的障礙,而是清算制度運作的前提之一。法院不會因為債務人貧困無產即駁回聲請,反而更會重視其是否具有誠信態度、是否誠實申報財務資料、是否確實無償還能力。實務上,法院受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會評估債務人申報的財產清單、收入來源、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以及是否有轉移財產、濫用債清程序等脫產行為。如無違法情事,即可裁定准予清算。
然而,值得提醒的是,清算並非債務人逃避責任的避風港,若債務人被發現隱匿財產、提供不實資料、惡意拖延,法院將會駁回清算聲請,甚至撤銷已作成的免責裁定。法官將審酌債務人的行為是否誠信、是否努力謀求工作、是否有合理原因致使無法清償,進而決定是否予以救濟。此外,即使債務人無財產,但若其債務中包含金融機構債務,仍需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完成與債權銀行的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後,方能聲請清算;惟若無任何金融機構債權者,則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無須進行前置程序。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名下無任何資產或收入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清算之聲請,除了可以向法院提出暫免繳交一千元聲請費及其他相關程序費用的請求之外,法院為了簡省程序,經評估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後,還可以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同時,也一併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債務-債務清理-適用對象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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