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積欠銀行債務,可以適用債清條例嗎?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未積欠任何銀行或金融機構債務,只要債務人係符合法定資格的自然人,且所負債務在金額與性質上符合債清條例規範,就可以依法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無須經過前置協商,這是債清條例為保障全民公平清償機會與社會經濟安定所設計的彈性制度核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即使沒有積欠銀行債務,債務人仍然可以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也就是俗稱的債清條例。該條例並未將適用對象限於對金融機構負債務者,而是廣泛適用於所有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債務人,只要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即便有營業其每月平均營業額未超過二十萬元者,均符合該條例第二條對「消費者」的定義。
 
換句話說,無論是積欠親友借款、公司債務、民間借貸、地下錢莊,甚至單純只有個人之間的債務,只要金額與程序符合規定,就能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就債務清理的兩種程序來看,更生程序適用於仍具備部分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債務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者可提出還款計畫書,經法院核准後依方案分期清償;而若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則可聲請清算,法院審理後依其財產現況決定是否變價清償或裁定免責,給予債務人重生的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80條)
 
債清條例第151條則是針對「有金融機構債務者」才適用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僅在債務人積欠銀行、信用合作社、資產管理公司或受讓該債權者時,才需要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或到法院或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只有在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或無法履行的情況下,才可以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若債務中完全沒有金融機構,即屬於純民間債務的情形,則不須經歷前置協商或調解階段,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在實務上也常見民眾誤以為債清條例僅限於積欠銀行卡費、信用貸款或房貸時適用,其實不然,只要是債務關係存在,無論是否與金融機構有關聯,皆可由法院審查是否符合清理條件。
 
此外,聲請人須一併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五年內營業活動紀錄、平均收入與必要支出等書面資料供法院參考,法院會根據聲請人的誠信態度與實際狀況核定是否受理程序並核發裁定。
 
在此程序中,法院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真實、全面且誠實的財務資訊,若債務人蓄意隱匿財產、虛報負債或轉移資產,將可能遭法院駁回聲請,甚至面臨刑事處罰。而法院在審理清算聲請時,即使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收入來源,仍得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宣告免責,使其得以解除債務,重建經濟生活。
 
因此,沒有銀行債務,反而能節省下前置協商與調解的時間成本,只需依法備妥相關資料,即可聲請債清程序,是具備合法債務清理需求者的一項可行選項。需注意的是,雖然債清條例保障消費者有重整生活的機會,但並不等於可以任意逃避責任。
 
整個程序重點仍然在於債務人是否有誠信態度、是否配合法院調查,並合理說明其財務困境及過往債務成因。如果債務人本身係屬惡意舉債、消費過度、無誠意清償,則法院亦有權不予裁定免責。因此債務人應以負責態度進行聲請,誠實揭露資產與收入,並主動配合法院各項要求,才能爭取合法清償與重啟生活的可能性。

-債務-債務清理-適用對象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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