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工作、沒財產,能辦理債務清理程序嗎?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即便債務人處於無業、無收入、無資產的狀態,只要其債務總額未超過法定限額且願意誠實面對債務,即可依法聲請債務清理程序,並選擇更符合自身狀況的清算程序,以爭取債務免除與信用重建的機會,這也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制度設計的核心精神與價值。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即使債務人沒有工作也沒有財產,仍然可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債務清理程序,條例設計的初衷就是為了協助經濟陷入困境、無力償債的消費者脫離債務泥淖,重新建立信用與生活。
 
該條例第1條明定,其立法目的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能透過法律程序清理債務,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法律關係,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同時,也讓消費者得以重建經濟生活並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第2條進一步界定所謂「消費者」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雖有營業但平均月營業額未逾新台幣二十萬元者,也就是說即便債務人從事零星收入工作,只要營業規模不大,仍然屬於可適用債清條例的自然人範圍。
 
至於申請債務清理程序的條件,在條例第3條明確指出,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無須實際陷入破產或被強制執行,即可提出聲請。
 
此條大幅降低了聲請門檻,使真正無資力之人也有機會尋求法律救濟。條例中提供兩種債務清理程序:
 
其一為更生,規範於第42條,適用於總債務未逾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且債務人具有部分償還能力者;其二為清算,規範於第80條,適用於債務人無資力可清償債務者。因此,沒有收入、沒有財產的債務人,在無法提出合理更生方案時,可以選擇聲請清算,由法院審查後進入清算程序,最終有可能獲得剩餘債務免除的結果,重新開始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聲請更生或清算,都需要事先完成「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特別是債權人中若包含金融機構時,債務人必須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債務協商或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三十日內無回應或一百二十日內協商不成立,即可作為後續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程序的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反之,如債務全數來自民間借貸或私人債務,則無須前置協商,可逕行提出聲請。聲請債務清理程序時,須提交聲請狀、債權人清冊、債務清冊、財產清冊及收入支出證明等資料,並說明家庭扶養成員、生活開銷及財務困難原因等,讓法院作出是否受理之判斷。
 
若法院認為債務人確屬誠信且客觀上無力清償,則將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進入資產變價、債權人會議、債權審核等階段,最終可能裁定免除未清償債務。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可供變價,法院亦得依個案具體情形終結清算程序後裁定免責,此即「無資產清算」制度之精神。至於債務人無工作者,雖得聲請清算,但法院仍會審酌其是否有誠實償債的態度及努力,包括是否主動求職、是否提出合理生活開支等,若債務人毫無誠信態度、消極應對甚至惡意隱匿財產者,法院將有權駁回聲請或不予免責。換言之,即使兩手空空,債務人仍應盡力配合法院調查、誠實揭露財產狀況並主動改善生活條件,以彰顯聲請債清程序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此外,依債務清理制度並非懲罰制度,而是一種協助誠實但經濟困難的債務人擺脫負債困境的重生制度,因此強調誠信原則與再起機會,避免債務人因長期被扣薪、信用破產或面臨債權人無止境追討而永無翻身之日。尤其清算程序之核心目的,在於免除債務人可歸責之外之債務責任,使其得以重新進入社會正常經濟活動。

-債務-債務清理-適用對象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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