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開始後,對於生活有什麼限制?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更生開始後債務人生活確實會受到一定限制,但法律設計上強調「必要且合理」,目的在於避免資產流失、保障債權人清償權益,同時兼顧債務人基本生活的尊重與維持,只要債務人以誠信態度遵守規定,並積極履行更生計畫,就能順利完成程序並重獲經濟自由。反之,若在更生期間違反生活限制、隱匿收入、揮霍財產,則可能失去更生保護並面臨更嚴重的後果。因此,解並遵守更生程序中的生活限制,是債務人能否順利重建財務人生的重要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院在審理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得將更生方案的內容及債務人財產與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各債權人,並命債權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內以書面方式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若債權人於期限內未作確答,法律上視為同意。只要同意或視為同意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超過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的一半時,即視為債權人會議已可決該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債權人可決後,法院仍需進行認可與否的裁定;若法院認可,基於更生方案履行的必要性,法院可對債務人在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的生活程度,為合理的限制,防止債務人任意揮霍或不當支出,確保更生計畫得以順利執行。上述程序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的明文規定。
此外,針對債務人涉及自用住宅借款的情形,法律亦特別規定,債務人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中訂定特別條款,保障其自用住宅的居住權,並且規定最終清償期限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翌日起不得超過6年,但若更生方案中有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最長可延長至8年,以兼顧債務人基本生活安定與債權人受償的雙重需求,這部分規定則見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4條本文及第53條第2項第3款。
更生程序開始後,對債務人的生活會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是為確保債務人能依照更生方案履行清償計畫,保障債權人的受償權益,同時兼顧債務人基本生活的需求。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法院於認可更生方案時,得基於更生方案履行的必要,對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的生活程度為相當的限制。
現行實務上,法院通常在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的同時,會附帶裁定一份附表,列明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期間必須遵守的生活限制內容。這些限制雖然存在,但實際上對債務人日常生活的影響相對有限,大多屬於原則性與提醒性的規範,並未對債務人的生活施加過度嚴苛的實質干預。
一般來說,更生程序中的生活限制主要包括兩大方向:一是債務人不得有揮霍浪費、重複消費或其他無謂支出,必須以維持合理、必要的生活水準為原則;二是債務人應盡最大努力增加收入來源,包括努力就業、穩定工作或合理開拓新收入,並需將收入用於履行更生方案所列的分期清償計畫。
債務人不得任意將財產贈與他人,不得隱匿收入來源,不得無故增加債務或為高風險投資行為,否則將可能構成違反更生條件,進而導致法院撤銷更生方案。
此外,債務人在更生期間若需處分重要財產,如不動產、汽車或其他高價值財物,通常必須事先經過法院或監督人同意,避免因任意處分資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
在生活費用支出方面,債務人應以合理且節制為原則,例如住房、餐飲、交通、醫療、教育等基本生活開支仍可正常支出,但如有購置奢侈品、從事高消費娛樂活動、大額贈與或不必要的高額借貸,則可能違反生活限制要求。若債務人違反上述規範,不僅可能被債權人或監督人揭發並提起撤銷聲請,法院亦可依職權調查並撤銷更生程序,使債務人喪失免除債務的機會,並可能轉入清算程序,負擔更重的法律責任。
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的生活限制並不等於剝奪基本人權,法律仍然尊重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尊嚴的需求,因此只要債務人依約履行清償計畫,遵守法院核定的生活限制範圍,仍可保有正常的社會活動、就業機會及家庭生活。
此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未對債務人的職業選擇設置特別限制,債務人可自由選擇從事合法工作,以維持收入並完成更生方案的履行。因此,債務人在更生期間的重點在於自律與誠信,必須妥善規劃收支,避免無謂開支,積極履行還款義務,以確保順利完成更生方案,最終達成解除債務重擔、恢復財務自由的目標。
另一方面,實務上對於更生期間的生活限制,也會因個案情況有所調整,例如債務人若有特殊需要,如醫療費用、子女教育支出等,並經法院認可,其合理支出仍可被允許,不會因進入更生程序而喪失對家庭與自身基本生活的照顧能力。
儘管更生或清算程序設計上是為協助債務人重新獲得經濟復甦的機會,但不可否認的是,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對債務人的社會聲譽與地位仍可能帶來重大影響。
一般企業在錄用新進人員或審查在職員工時,若知悉應徵者或職員有更生或清算紀錄,通常會對其誠信、信用管理能力等產生負面觀感,進而影響職涯發展。更生或清算案件一旦由法院裁定開始,相關資訊即會公告於法院、資訊網路、公報或新聞紙等公開媒體,且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債務人的財產及收入等重要資訊多需經公告程序,這不僅增加債務人隱私被公開的風險,也加深外界對債務人財務狀況不佳的印象,對其名譽與人際關係都可能造成長遠的負面影響。
與清算程序相較
更進一步地,對於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債務人而言,在復權裁定作成之前,其在公法或私法上享有的資格與權利,亦會遭到大幅剝奪或限制,受限項目多達121種,涵蓋範圍甚廣。
舉例來說,債務人將無法擔任保險業務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外包催收公司催收人員、公司經理人等,亦無法參加或任職於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組織,甚至連部分專業執照與資格證照也會被暫停效力或遭到註銷。
這些限制不僅直接衝擊債務人的職業生涯與經濟來源,也會間接影響其家庭生活與社會參與,對個人的整體生活品質與未來發展造成沉重壓力。
因此,儘管更生或清算程序提供債務人法律上的財務重整途徑,但債務人在考量是否聲請之前,仍需審慎評估自身情況,並充分理解進入這些程序後對生活、工作、聲譽與未來機會的各種可能影響,避免因一時衝動或誤解而使自身處於更為不利的地位。誠信面對財務問題、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選擇最適合自身情況的清理方式,才是真正能夠走出債務困境、重建新生活的關鍵之道。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生活職業限制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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