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程序中,債務人配偶的收入狀況是否須納入考量?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更生程序中債務人配偶收入並非債務清償資源,法院不得逕以配偶財產為清償基礎;但在判斷債務人家庭支出、扶養義務與可分配收入時,應依民法對家庭費用分擔原則,審酌配偶收入及其分擔比例,以合理認定債務人清償能力。此一審查機制符合保護債權人與維護家庭基本生活所需之雙重目標,並兼顧實質公平與債務清理之制度正當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更生程序中,債務人配偶的收入狀況是否須納入考量,關係到法院審酌債務人是否符合聲請更生的條件及更生方案是否具履行可能性的判斷標準。
 
實務上,此議題涉及不同層次的考量:其一是債務人是否具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法定要件,其二是債務人是否具備履行更生方案的能力,亦即還款金額的高低是否合理;其三則是家庭生活支出與子女扶養費分攤的合理性。
 
在第一層次,法院判斷債務人是否符合不能清償的狀況,自需從其總體經濟狀況,包括收入、支出、資產負債等整體財務能力判斷,而當債務人已婚並與配偶共同生活,其配偶收入作為家庭生活財源之一,法院認為應得納入審酌範圍。
 
第二層次中,當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其方案須受法院實質審查是否合理可行,依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法院於認可與否時應審酌債務人依其清償能力是否有履行之可能;依第64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第4款規定,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者,法院仍應審查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清償金額是否達最低清償額之限制,並得扣除債務人應負擔之家庭生活費用與子女扶養費,始計算可供分配金額。
 
然此處即引發一爭議:債務人應負擔之生活費與扶養費支出應如何計算,是否應依配偶收入與債務人合併審酌、分攤生活支出責任?
 
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債務人依其清償能力有無履行可能,為法院裁定認可時應審酌之事項(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是否逕以裁定認可,亦應依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審酌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及清償額度有無符合最低清償額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法院審酌上開事項時均應扣除債務人應負擔之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債務人有配偶者,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第1115條第3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均應依雙方之經濟能力分擔,法院應斟酌債務人及其配偶雙方之財產、收入、負債等情狀,酌定債務人及其配偶應分擔之部分。經濟能力較高者,應分擔較高之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甚或全額由其負擔。法院應就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扣除其應分擔之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後,據以認定其清償能力。至於債務人之配偶除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或經其同意共同負擔債務(消債條例第58條第1項)外,法院不得要求以其收入為債務人清償債務,附此敘明。
(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100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臨時提案第5號)
 
對此,院於審酌清償能力時,應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與第1115條第3項規定,將家庭生活費用與子女扶養費視為債務人與其配偶之共同義務,並應依雙方經濟能力分擔,是以配偶有穩定收入者,法院得認其應負擔較高比例之家庭支出;反之,若配偶無工作或收入不穩者,法院則可視情況認定其分擔比例較低或無分擔能力,並調整債務人所需自負之家庭開支比例。
 
換言之,法院雖不會直接以債務人配偶收入作為清償之來源,也不得要求配偶以其收入清償債務,但可於計算債務人「可分配收入」時,依民法對夫妻間扶養與生活支出之分擔義務,斟酌配偶應負擔金額,進而推估債務人可自行支配收入及其清償能力。此見解可避免配偶實際負擔家庭支出,卻形同債務人所負之金錢全部流向債權人,造成家庭生活困頓,也避免債務人藉配偶收入之屏障,將家庭生活費全數歸責自身而降低清償金額,影響債權人受償權益。
 
第三層次則進一步延伸:法院是否能以配偶有高額收入為由,提高債務人應繳清償金額?或視配偶收入作為債務人可分配資源?
 
此處即分歧為肯定說與否定說。肯定說主張,債務人與配偶共營家庭生活,應將配偶收入合併審酌,並以合理比例估算債務人實際可支配收入,此舉可防杜債務人濫用配偶收入作為掩護藉口,對債權人構成不公平;否定說則認為,債權僅拘束債務人本人,除非配偶為共同債務人或自願參與協商,否則法院不得將配偶收入納入清償基礎,否則形同要求配偶對債權人負清償義務,有失公平,亦侵害配偶財產權。
 
實務多數見解採取折衷態度,即法院審查債務人清償能力時,不直接以配偶收入作為清償資源,而是在計算債務人可分配收入時,視其家庭支出中應分擔比例加以調整。例如原本家庭支出每月需三萬元,若配偶收入高於債務人且有能力分擔二萬元,則債務人所需支出即為一萬元,法院據此推估債務人可提繳清償金額;但若配偶無收入或已另負重債,則債務人即可能需負擔大部分支出,清償能力亦隨之降低。至於債務人配偶是否需提供財產清冊或收入證明,法律未明文強制,惟實務上法院常依職權命債務人補充相關資料,若債務人聲稱配偶無收入或支出已負擔甚鉅,法院將依職權要求提出配偶財務佐證,以確認債務人實際可分配收入與清償能力。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更生方案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8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民法第1003-1條=第1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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