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如何擬定?什麼情形會經法院認可?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更生方案係債務人爭取重整財務與生活的法律途徑,必須落實誠信原則與盡力清償義務,在擬定方案時綜合考量收入、支出、家庭狀況與財產價值,並充分理解法院認可與否之標準與程序,才能真正透過更生制度達成脫離債務困境的目標。
律師回答:
很多人會以為更生的重點在於還錢的多少,但更重要的是債務人是不是有誠意盡力清償,所以所有財物應當誠實公開、坦然面對。目前法院裁定更生免責的比例已經越來越高,只要你沒有刻意隱匿、謊報財產,其實都很有可能更生免責。
所有卡債朋友最關心的更生方案加以深入介紹,首先,更生方案直接決定未來六年當中,卡債朋友每個月應償還的金額,所以當然是整個程序當中事務官把關最嚴謹的部分,如果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被認為未盡力清償而未獲法院認可,將移轉至清算程序,而且有如此記錄的債務人通常在清算程序中非常困難取得免責,換言之,債務人很可能最終陷入白忙一場的結果,那麼如果事務官不認同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而債務人又認為事務官認為公允的還款方案是難以達成的,又該怎麼辦呢?
這時除非全體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是無法撤回更生聲請的,所以這是一條不容易回頭的路,不是更生通過順利還款,幾乎就是落入清算然後不免責,這是債務人特別必須注意的地方,一定要拿出盡力還款的態度,然後把這樣的態度和事務官誠懇溝通,讓事務官理解自身生活上困難的地方,並調整出自身可以負擔的還款方案。
關於這個問題,更生方案是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協助債務人重整財務、避免破產的一項制度,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規定,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內容須記載清償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的分期清償方式,以及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日起不得逾六年的最終清償期,惟若包含自用住宅借款條款或與擔保債權人達成協議等情形,可延長至八年。更生方案亦應估列普通保證債權的不足受償額,並可在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求償無效時,依實際不足額清償之。
若債務人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方案,法院可裁定轉入清算程序。更生方案是否獲得法院認可,關鍵在於債務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是否已盡力清償,依第64條及第64-1條規定,有薪資、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清償方案與財產狀況相符者,法院應予認可;若無固定收入,則方案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人或共同負擔債務者,且法院認條件公允亦得認可。
盡力清償
所謂已盡力清償,實務上有量化標準,若債務人之財產具有清算價值,清償金額達該價值加上清償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生活必要費後餘額的九成以上者,即視為已盡力;若無清算價值,則須清償八成以上。
若方案不具誠意或受償總額顯低於債務人清算可分配金額或債務人可支配所得者,法院將不予認可。更生方案的擬定過程中,收入部分通常包括薪資、年終獎金與政府補貼等,支出部分則須詳列水電、房租、交通、伙食、勞健保與醫療費等項目,法院不允許將保險費列入必要生活費,除非債務人願從其他支出節省自行負擔(第64-2條)。
更生方案之擬定
每個債務人的支出結構不一,但更生方案可接受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仍有以下標準可以遵循:
第一、法院大致都接受以內政部公布之最低消費水準為標準,另外勞健保費用不包含在這個標準之內,所以簡單來說,如果債務人不扶養任何未成年子女或高齡父母,這個數字和收入的差額基本上就是每個月債務人要還款的金額(第64-2條)。
第二、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原則上就是由債務人和配偶平均分擔,無論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及兩人是否離異,都只能按照前述的最低消費水準除以二來列計,如果債務人想要列計更高的比例,就需要提出配偶失能的證明或是其他能證明配偶不能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證明,單純與離異配偶協議由債務人單獨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證明,在實務上也不容易說服法院,在這裡有一個技巧上的問題,子女領取的政府津貼諸如低收入戶補助,最好列計為扶養費用的減項。
第三,父母的扶養必須符合父母無工作能力或財產的標準,所以父母的年齡、診斷證明、國稅局所得及財產清單都可能被要求提供,也只能按兄弟姊妹人數平均分擔,並不是債務人實際上給予父母多少扶養費用,法院就要照單全收,法院原則上不接受父母存款有一定數額,債務人還要按月提供扶養費的說法,部分兄弟姊妹經濟情況差不能扶養的說法也很難被接受,法院一般都認為更生期間只要六年,若非真的有扶養之必要,盡孝道應該在更生方案屢行完畢債務還清之後再說,這是債務人虞聲請更生前在心理上必須先行調適的部分。
其次,更生方案呈現的方式通常是列出收入和支出,收入部份以薪資、其他收入和政府補貼最為常見,另外年終獎金或考績獎金的部分;支出的部分則包含水費、電費、電話及網路費、瓦斯費、交通費、伙食費、房租、勞健保費、醫療費和日用雜支等,要注意商業保險無論是具有儲蓄功能的壽險、生存險,還是不具備儲蓄功能的健康險、癌症險或意外險,目前法院的態度都是不予接受。
為避免方案遭否決,債務人應依內政部公布之最低消費標準編列生活費,。扶養未成年子女時,法院通常以最低消費額除以二計算父母分擔,若債務人聲稱全額扶養,須提出配偶無扶養能力的證明。如子女領有補助,應扣除後再列扶養金額,以免補助被誤認為債務人收入。至於扶養父母,須符合父母年老、無工作能力或無財產的條件,並提供相關證明,且法院僅按兄弟姊妹人數平均計算,不接受債務人單方聲稱扶養較多費用。
簡言之,保費支出不能列入必要支出,如果債務人堅持要繼續負擔保費並享有保單的保障,就必須自行從上述法院肯認的必要生活費用中,想辦法樽節並自行負擔,在上述必要生活費用中,每一項都有一般性的標準,超過這個標準就必須提出證明或說明,舉幾個例子來說:(1)電話費一般法院能接受每個月500元左右,超過這個數字可能要說明為何需要在家用電話外負擔手機費用,可能是工作有需要等,網路費用也很有爭議,家中有在學子女的債務人比較可能被接受需負擔這筆費用,每個事務官的接受度也不甚一致;(2)交通費如果超過每個月1,000元就必須詳細說明從家中到工作場所的距離、轉車次數和每段票的金額等;(3)伙食費一般不能超過每個月4,000元,如果擔任體力勞動工作或是夜間加班頻繁有特殊額外需求者,可以酌量放寬,但經驗上很難超過每個月6,000元;(4)因為現在已是健保時代,除非能提出長期慢性病之醫療證明或處方簽,否則每個月超過500元的醫療支出也容易被質疑。
保單
在保單部分,保單淨值應納入清償總額,常見作法包括解約領回或以現金折抵解約金額分期清償。債務人如希望更生方案獲認可,必須具備誠實申報、盡力清償及持續配合法院或監督人的態度,而非僅在數字上計算是否繳得起,否則方案將遭否決而轉入清算,極可能因資產不足或無誠意清償而未能免責,徒然浪費程序成本與時間。
最後,有關於保單的淨值是必須納入更生方案中用以償還債務的,國人多數都有一些商業保險,再加上國內盛行儲蓄險合併其他險種,所以多數債務人的保險若未因保單質借耗盡準備金,多半都還是有一些殘餘淨值的,而這些淨值是要用來償還債務,實務上常見的作法有兩種,一是解約然後直接以淨值償還債務,另一種則是由債務人以現金代替保單解約,以保住其保險,如果淨值較高,法院通常也接受分攤到整個更生期間,以72期分期攤還的方式。
更生方案即還款計畫
更生方案不僅是還款計畫,更是法院審查債務人誠信與還款能力的重要依據,所有債務資料、收入支出項目、扶養關係與財產清冊都應詳實呈報,不可隱匿或虛報。若債務人對於法院監督人所提供建議無法接受,也應理性溝通,並提出合理證明,以協助法院理解其實際生活狀況與清償能力。法院並非機械判斷數字,而是藉由更生方案衡量債務人是否具誠意與能力履行債務,因此債務人務須妥善準備所有文件與計算資料,才能確保更生程序有效進行並獲得最終的更生認可裁定。
此外,由於更生期間最長可達八年,實務中債務人應謹慎評估未來六到八年的收入穩定性與生活支出變化,例如若未來需扶養子女就學、父母健康惡化需照顧,或工作收入可能不穩等,皆應提早納入方案考量並與法院溝通,以防日後無法履行導致更生失敗。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更生方案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
瀏覽次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