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債務清理程序中,提供的財產、收入、債務等財務資料如有虛報、捏造、偽造、隱匿情事者,會有何後果?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在更生程序還是清算程序中,債務人若有不誠實行為,其法律後果非常嚴峻,包含更生撤銷、轉入清算、不予免責、免責撤銷、刑事責任追究等多重打擊。因此,債務人在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時,務必秉持誠信原則,如實揭露所有財產、收入、債權及債務狀況,並遵守相關法律程序規定,以確保能真正透過更生或清算制度,達到解除債務負擔、重建經濟生活的最終目標。誠信,是債務人在債務清理程序中唯一且最重要的資本,稍有不慎或心存僥倖,輕則失去法律救濟機會,重則招致民刑事雙重責任,影響一生,絕不可輕忽。
 

律師回答:

不論是在更生還是清算程序中,不誠實行為的後果都非常嚴重,可以包括刑事責任和財務上的嚴重後果。因此,債務人在進行這些程序時必須完全誠實,準確地披露所有財務資訊,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避免這些嚴重的後果。
 
關於這個問題,聲請更生或清算,皆屬於「消債者債務清理程序」中的一環。無論選擇聲請更生還是清算,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都必須將自己名下的財產、收入、債權與債務詳細而誠實地揭露。如果債務人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有故意不實記載,導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使程序重大延滯,甚至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造成財產狀況失真,這些不誠實的行為將會引發一連串嚴重後果。
 
在債務清理程序中,不誠實行為的法律後果相當重大,不僅可能被法院撤銷更生或清算程序,失去債務重整或免除的機會,甚至還可能因此面臨刑事責任。法律對債務人在更生與清算程序中的誠信義務有極高要求,凡是財產、收入、債權、債務的虛偽申報、隱匿、毀損、變造等行為,一旦被發現,都將受到嚴厲處置。實務上對於債務人不誠實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也有豐富的裁判例可供參考,其中又可細分為不同類型。
 
例如,在對財產漏未記載或記載不確實的案例中,如新北地院101年消債聲字第102號裁定、台北地院101年消債抗字第26號裁定,法院皆認為債務人未誠實揭露財產情形,對程序造成實質妨礙,故裁定駁回聲請。又如在對收入漏未記載或記載不確實的案例中,台北地院101年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裁定、新北地院101年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中,法院審酌債務人未將實際工作收入如實揭露,認為有違誠信義務,據此裁定不予免責。
 
此外,債務人在支出記載方面若前後不一致,或支出項目被法院認定為非必要,亦可能被視為不實記載,例如台北地院10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即指出,債務人支出金額與實際必要支出差異過大,且未能合理說明用途,認定債務人有不誠實陳述情事。而在債權列入清冊的部分,若債務人未將所有債權人之債權列入債權清冊,也屬重大違規,如士林地院101年消債抗字第10號裁定所示,債務人未列明全部債權,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權利,因此被法院撤銷程序。由上述裁定可見,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法院對於債務人揭露義務的要求極為嚴格,任何財產、收入或債權債務的隱匿、虛偽、記載不實,都可能被認定為不誠實行為,進而喪失更生或清算的保護,甚至因此被法院裁定不免責,使債務人仍須負擔全部債務。
 
於更生程序
在更生程序中,立法目的在於給予債務人一次重新整理財務、擺脫債務重擔的機會,使其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得以重建經濟生活,避免進入破產的窘境。
 
然而,這份機會是建立在債務人誠實揭露財務資訊的基礎之上,一旦債務人在程序中被發現有不誠實行為,不僅更生計畫可能會遭法院拒絕認可,甚至即使更生計畫已經被法院裁定認可,只要在認可後一年內發現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個別債權人提供額外利益等違法情事,債權人亦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規定,聲請撤銷更生並要求開始清算程序。
 
法院在審查此種撤銷聲請時,會債務人的具體行為內容與嚴重程度判斷,若裁定撤銷更生,將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仍須面對更為嚴格的財務調查與處理規範。值得注意的是,若債務人對於撤銷更生之裁定不服,雖可依法提起抗告,但在抗告程序確定之前,清算程序不得啟動,待裁定確定後方可正式進行清算。另一方面,若債務人的不誠實行為涉及虛偽陳述、隱匿財產、偽造帳冊等,還可能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7條所規範的犯罪,依法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罰金,債務人不僅失去更生保護,還須面對刑事追訴的重大法律責任。
 
即便在更生程序進行中未即時發現不誠實行為,只要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揭露出來,仍可依法撤銷原認可裁定,轉入清算程序,且即使最終進入清算,債務人仍可能因先前不誠實行為,被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裁定不免責,使其對原債務仍負清償義務,無法取得免責保護。
 
於清算程序
進一步來看,進入清算程序後,債務人若仍有隱匿財產、虛偽記載或其他誠信違反行為,法院可以依法命令拘提債務人到庭訊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0條),並且最終於清算程序終結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裁定不予免責。
 
換言之,債務人不但要面對清算財產的壓力,還無法因清算而免除原有債務負擔。此外,即便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暫時取得免責裁定,若事後法院在免責裁定確定後一年內發現債務人在程序中有不誠實行為,仍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9條撤銷免責,屆時債務人將再度面臨全部債務復活的嚴重後果。更甚者,在清算過程中若違反誠信義務,債務人亦將面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規定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論在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上,後果都極為嚴重,不僅失去債務重整或免責的機會,還可能因刑事裁判而留有前科,對未來的信用、就業、社會評價等各方面均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害。
 
不誠實的行為將對債務人造成巨大損失,包括失去更生或清算的機會,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以及可能被追討未清償的債務。因此,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實揭露財產、收入和債務,是十分重要的。更進一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債務人若因虛偽記載、隱匿財產等行為,使債權人受損或程序重大延滯者,將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加處罰金,形成民事與刑事雙重打擊。
 
因此,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時,必須秉持最大誠信原則,全面、真實、準確地揭露財務狀況,不可有任何隱匿、虛偽、造假或誤導行為,並應確保所有財產、收入、債權與債務資料,均經仔細核對,準確無誤地列載於相關文件中。
 
只有誠實以對,債務人才能在債務清理程序中獲得法院的信任與保護,順利完成更生或清算計畫,最終合法解除債務負擔,重新建立穩健的財務生活。
 
反之,若因一時僥倖或隱瞞心理而進行不誠實行為,不僅得不償失,更可能使自身陷入更深重的法律責任與經濟困境,無法真正達成債務重整與重建人生的目標。因此,誠信與透明,是債務人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必須牢記並堅持的最基本原則。

-債務-債務清理-生活職業限制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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