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置協商要準備什麼文件,要如何填寫?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為債務人進入法律債務清理機制前之重要緩衝機制,成功者可獲得彈性還款機會並逐步恢復信用,失敗者則應即早準備進入法院程序,務求債務問題妥善處理,以達到誠實負責且有效重生之目的,透過制度性債務清理程序,債務人將可從債務重壓中獲得紓解,重新建立穩定生活秩序。前置協商文件之撰寫與準備並非僅為形式作業,而係債務人展示自身清償能力與誠意之關鍵依據,資料完整、撰寫真實且語氣恰當者,方有助於獲得銀行認同進而提出可行還款方案,否則若資料潦草、缺漏或填寫不實,不僅將影響銀行審查,更可能導致協商不成立甚至遭逢法律程序風險,建議債務人應主動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國稅局、勞保局及相關機關申請所需證明文件,並留意各表格之格式與簽章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人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於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依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債務清償協商之請求,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程序,並依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影本者,即進入所謂「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此一程序旨在避免債務人濫用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讓債權人有先行協商之機會,若能達成協議,自可免除法院程序成本。
實務操作,若協商或調解程序成立,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將依協議所載清償計畫履行還款,通常以每月固定金額分期清償債務本金與利息,持續履約並無毀諾情形者,其信用紀錄將於清償完畢後一年內逐步回復,此對債務人未來之信用卡、貸款與金融交易將有極大助益,因此債務人一旦進入清償程序,務必審慎衡量還款能力,確保按月履行付款義務。
所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依該條款規定,應指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非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
然而,如協商或調解未能成立,例如金融機構於催收期間內未停止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並表明不同意延緩執行程序,依法即視為協商或調解未成立,債務人即可依消債條例規定,逕向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進入法院法定債務清理階段。
更生程序適用於債務人有穩定收入而有能力分期清償債務者,而清算程序則屬於債務人已完全喪失清償能力而無力繼續償還之情形,經法院裁定清算開始後,其財產將由清算人變價並分配予債權人,多數情況下清算結束後債務將獲得免責。
此外,需特別說明者,如債務人所負債務中完全不含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例如均為民間借貸、商業欠款或其他私人債權人,則債務人即無須先經過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對此類案件並不要求經協商機制,係因條例第151條僅限於金融機構所為之債權。
實務上申請前置協商之債務人,須備妥特定文件郵寄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文件包括:一、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二、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三、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四、債權人清冊正本,五、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資料清單正本,六、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七、勞保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八、如有債權已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者,應提供債權讓與通知書或法院文件。
於填寫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時,應詳實列舉財產項目,包括現金、各類存款、股票、儲蓄型保險單等,月收入部分則列明薪資、利息、租金、零工等收入來源,支出項目則應詳列各項家庭生活必要開銷如房租、水電、交通、子女學費等,並提供戶籍資料證明扶養親屬狀況。若過去五年有從事營業行為者,亦應填列營業內容與收入,並檢附401報表。
至於填寫債務原因時,宜謹慎選擇填寫選項,避免使用負面語彙如賭博、投機或炒股,應以失業、家庭收支失衡或重大傷病等較中性的原因為主,有助銀行理解債務形成背景並給予協助。此外,若有低收入、重大疾病、失能等狀況者,應附上證明文件以利銀行評估。
同時,於「建議債務清償方案」欄位,應評估實際還款能力後斟酌填寫月可還金額,建議初期先低估後再配合提高以顯誠意。於填寫債權人清冊時,不得遺漏資產管理公司或民間債務,應如實列示債權人名稱、金額與發生原因。
實務上債務人若正當填報所有資料並按期繳款,即能於協商成立後儘速穩定還款與生活重建。然如金融機構不配合協商或任一機構拒絕延期執行,即可終結協商程序轉入法院處理,由法院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依法評定是否給予分期清償機會或進行財產清算後免責,惟須注意更生或清算程序均具法律強制性,並有資產揭露義務與資訊透明要求,債務人若有隱匿財產、虛偽陳述、惡意逃避債務情節,法院可裁定不受理聲請或不予免責。
前置協商程序應準備的文件
債務人要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置協商之申請,應備齊以下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1.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
4.債權人清冊正本:(1)須檢附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近1 個月之資料,申請方式可本人親自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櫃檯辦理,可當日取件,或至全國各地郵局儲匯窗口辦理申請「債權人清冊」,郵寄收件。(2)其他債權人清冊:債務人自行填寫非金融機構債務(含民間債務)或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未揭露之金融債務亦填寫於此表。
5.近2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及最近1 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正本(向各地國稅局申請)。
6.近3 個月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無薪資文件者,出具收入切結書。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向各地勞保局申請),若從未投保過勞保而無此資料,可免提供。
6.有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原金融機構申請,或提供債權讓與通知函、法院強制執行命令)亦可。
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程序時,為使金融機構能妥善審核其債務狀況並評估可能提供之還款方案,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協作規範準備完整文件,並以詳實、誠信的方式填寫各項內容,確保協商能順利進行,其中申請書部分應填妥個人資訊並於須簽名或蓋章處簽章,表達對協商內容及申請資料之同意與認可,其次在撰寫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時,需注意數項重點:
其一為財產目錄部分,應完整列示現金、活期存款、定存、投資帳戶、股票、基金、儲蓄型保單、不動產等,不宜有所隱匿或簡略。
其二為每月收入明細,應檢附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若因職業型態無法提出,則應檢附收入切結書並簡述收入來源及金額估算,此外如有利息、租金、佣金、零工等非固定收入者,應斟酌是否填寫並附上相關佐證。
其三為每月支出明細,宜逐項列明家庭實際支出內容,包括房貸或租金、水電瓦斯、電信費、交通加油、修繕保養、健保保險、子女教育費、餐飲生活雜費等,並可據實估算月支出總額,以利銀行評估實際可分配之還款餘額。
其四為依法受扶養之人,若有撫養父母、未成年子女等,應附上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證明,以供銀行理解家庭負擔程度。
其五為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近五年內曾從事營業者,如計程車、地攤、小吃攤、企業社或商號經營等,應據實填寫並附上401申報表或銷售報表佐證,若有營業登記亦應列出。
其六為債務人清冊,雖法令未強制要求填寫他人所欠之債權項目,但若填寫他人積欠款項,恐令銀行誤認債務人尚有可收回之資產,進而提高預期清償金額,故不建議列出他人積欠部分。
其七為積欠債務原因,表格內列有八項選項可供勾選,包括投資失敗、消費過度、重大疾病、收入減少、教育支出過高、自宅房貸壓力、保證人責任、遭詐騙等,然為避免銀行產生負面觀感,不宜選擇如投資失敗、保證人責任或詐騙等帶有高度風險或信用瑕疵之選項,較適合者為消費債務、收入減少及重大疾病,顯示債務人係因生活壓力所致,非蓄意違約。
其八為兄弟姊妹人數,此與家庭扶養支出評估有關,應照實填寫。
其九如申請人本人或家屬有重大傷病、失能、低收入或特殊境遇等情形,應檢附重大傷病卡、低收入戶證明、診斷證明等文件,有助爭取銀行同情並獲得較寬鬆條件,其十為建議債務清償方案,應斟酌自身收入支出狀況填寫預期每月可還款金額,建議初期填寫較低金額。
若日後協商有進展,依銀行建議再行提高,顯示債務人有彈性空間與履約誠意,切忌填寫過高金額導致後續履行困難,其外需填寫之債權人清冊亦為重要文件,務必詳列所有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不得有遺漏,如有債務已售予資產管理公司者亦須一併列示,並附上債權讓與通知書、法院文件或執行命令等證明,債權發生原因欄位應避免使用賭博、投機、炒股等字樣,宜以房貸不足、生活困頓、為人保證等較中性表達為宜,如涉及保證人責任,亦應說明與主債務人之關係、保證內容及金額,以供評估。
全案所提文件內容應一致並相互對照,不可於不同表格中填寫矛盾資訊,以免銀行懷疑資料真實性而退件或視為協商不成立,申請文件應清楚列示聯絡方式,便於銀行與債務人約談協商方案,申請書及附件建議以掛號郵寄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客服或催收部門,並保留寄件憑據與影本,以為後續追蹤與佐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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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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