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置協商後,多久才會知道結果?拖多久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申請前置協商後的時程與結果掌握可分為三段:第一,從提出申請至啟動協商,不得逾三十日;第二,自協商開始起,最遲九十日內應完成協商或明確表示不成立;第三,如上述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議,即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聲請法院進入正式債清程序。債務人應於申請初期即詳實備妥資料、依法寄送、妥善保存證據,並主動追蹤協商進度,才能有效把握法定權利與期限,避免債務惡化及錯失法律保護的機會。在債務問題面前,拖延與被動只會使情況更難收拾,惟有主動依法處理、合理督促債權人履行法定協商義務,才能確保自身得以進入更有保障的債務重整程序,朝向清償與重生之路前進。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申請前置協商後,債務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即是「什麼時候會知道協商結果」,以及「如果銀行拖延不處理,什麼時候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的明文規定,債務人自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若超過三十日協商程序尚未開始,或協商已開始但自開始日翌日起超過九十日仍未完成,債務人便得以協商未成立為由,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這項規定提供債務人一項重要的保障,也就是即使債務人已依規定準備所有協商文件並主動提出申請,若銀行未依時展開協商或故意拖延處理,債務人仍得透過法院途徑保障其清理債務的權利。
 
在實務操作上,債務人備齊申請文件並以書面提出協商請求後,一般預計約25至30日內啟動協商程序,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主責聯絡其他債權人,共同參與協商會議。此階段銀行可能會要求補件、確認債務人收入與財產資料、查詢聯徵中心與稅務資料,並與資產管理公司或已移轉債權之第三人進行債權整合。
 
協商開始後,進入實質討論與方案制定階段,通常自開始日起45日內至最遲90日內完成整體協商作業,包括還款方案之擬定、協議書之簽訂及是否送法院裁定或公證之程序處理。在此期間,債務人應隨時留意最大債權銀行的聯絡,主動詢問進度並配合補件,以免因文件不全或無回應而被視為協商中止或無誠意。若債務人未接獲任何協商進度通知,則應以掛號或存證信函方式查詢協商進度,並保存所有通訊紀錄與寄送憑證,以利後續作為協商未成立之事證。
 
依第151-1條規定,債務人申請協商時即視為同意授權銀行向相關機關查詢其財產與信用資訊,金融機構應將所查結果提供予其他債權人閱覽,並就債務清償方案進行討論與整合,如有債權移轉情形,則應由受請求銀行通知第三人參與協商,確保債務完整處理並避免部分債權人脫離協商體系。
 
協商若最終成立,依第152條規定,銀行應於成立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交管轄法院審核,法院對該方案僅就合法性審查,如無違反法律,應予以裁定認可。被認可之協議具有執行名義,債權人不得再任意變更或否認協議內容。
 
若當事人選擇以公證方式完成清償協議,則可依公證法規定辦理而無須再送法院裁定。若協商不成立或無法如期展開,債務人依法即可聲請更生或清算。更生程序是針對仍有穩定收入的債務人提出六年內按月還款計畫,並保留其主要財產與生活機能;清算則是針對無法負擔還款者,由法院指派清算人變賣其財產,按比例分配予全體債權人後,餘額得以免責清償。這兩種程序皆由法院主導,具有較高法律保障,適合債務龐大或已難以協商者採用。
 
在實務上,有些債務人誤以為協商程序無期限,只要持續等候銀行通知即可,然而法律已明文規定協商應於合理期限內完成,逾期者即視為不成立,債務人應及早採取行動,避免錯過最佳清理時機。
 
此外,有些金融機構會以資料不全、格式不符或未使用其提供之表格為由延遲協商啟動,此時債務人應備存所有寄件紀錄、表格版本及來回聯絡內容,並儘可能以存證信函方式再次催促,必要時亦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確保自身權益不被不當阻礙。
 
特別提醒的是,若協商啟動後部分債權人未加入或已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但未受邀參與協商,將導致協商失真甚至破局,債務人應主動檢查債權清冊與聯徵報告是否完整一致,確保協商具代表性與完整性。倘若因第三人未參與導致協商無法實質落實,亦應認定為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即可循法院程序聲請更生或清算。

-債務-債務清理-債務協商-前置協商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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