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置協商成立並完成簽約,對債務人有什麼幫助?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前置協商簽約完成對債務人最大的幫助在於即時穩定債務狀況、終止追債行為、避免法院程序,並以最低成本進行債務整理,適用於債務總額中等、收入穩定且仍有償還能力者。但其限制亦顯而易見,包含還款金額須低於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一、協商期間最好不超過七至十年、僅免息但本金不減、無法涵蓋所有非金融債權,對於債務龐大或收入中斷的債務人而言,仍應選擇聲請更生或清算為宜。在考慮是否進行前置協商時,建議債務人尋求律師協助,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及第151-1條所定程序,準備妥適資料,並評估協商條件是否合乎實際還款能力,如協商無法涵蓋全部債權或預期無法履行,即應果斷拒絕並改循法院程序,方能避免日後再陷於執行困境。誠實面對債務、及早啟動協商或更生程序,是每一位債務人翻身重生的關鍵起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前置協商制度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設計的一項債務處理機制,主要目的在於讓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透過與金融機構協商的方式,自主訂定一套可行的還款計畫,快速解決債務問題,避免訴訟程序與強制執行的風險。
當債務人順利申請前置協商並完成簽約後,代表債務人與債權金融機構間已就清償方案達成一致意見,依第151條規定,該協議即對雙方具拘束力,債權人不得再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也不得再任意催討或轉賣債權,債務人只要按月依協議履行清償義務,即能維持穩定生活與收入,避免法律追訴與資產查封。
而協商成立的優點之一,即在於其程序簡便、時間短、成本低,不像更生與清算程序須進入法院審查、公告、裁定、債權申報及清償期監督等冗長程序,一般而言前置協商自申請至簽約若順利僅需一至兩個月,極具效率。其次,協商可針對債務人實際經濟狀況調整還款條件,包含展延還款期間、降低利率、減免遲延利息與手續費等,雖然原則上本息總額不會大幅減少,但對債務人而言,立即解除法律追債壓力、穩定還款來源,已具重大意義。
不過須留意的是,前置協商畢竟僅適用於債務尚不至於全面失控的情況,若債務人總債務額龐大,其每月可支配所得不足以支持合理還款金額,或協商方案要求債務人每月清償金額超過其收入三分之一以上,則代表此協商方案恐難履行,建議債務人審慎評估,轉向更生或清算程序以獲得法律上更明確的債務減免與保障。
此外,協商內容通常僅限於利息免除或展延計畫,很少涉及本金減免,故其減債幅度有限,對於負債金額較高者來說,實質助益有限。相較之下,更生程序允許債務人提出六年期還款計畫,只要以可支配所得作為基準,法院認可即生效力,未清償部分債務於更生期滿後可獲免除,而清算程序則進一步允許債務人將財產交由法院變價分配,剩餘債務依法免責,可謂較根本之債務終結制度。
回到協商完成之意義,債務人完成簽約即代表其財務狀況經金融機構全盤檢視並同意還款,且金融機構依第151-1條規定,有權查詢債務人於稅捐機關或其他單位登錄的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協商方案亦須經全部債權人共識始能成立,因此該方案已具有一定可行性與合理性,履約成功率較高,也能降低日後重新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必要。
更重要的是,協商一旦成立並簽約,債務人原有的違約風險立即終止,只要依約履行,將不再新增遲延利息與違約責任,也能確保名下薪資、存款、財產不被債權人強制執行。
然而,債務人亦需注意協商完成後,將喪失聲請更生與清算之資格,除非日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無法履約,方得依第151條第7項聲請法院准許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可歸責事由包括突發失業、重大疾病、生活費用劇增、家庭人口變動等,如債務人能證明在履行協商期間發生不可預見之經濟困難,且非因其怠惰所致,則得重新啟動法院程序。
-債務-債務清理-債務協商-前置協商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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