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後,聯徵中心會有信用紀錄嗎?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進入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確實會在聯徵中心產生不良信用紀錄,但這是制度性揭露,並非負面標籤,而是為日後提供金融機構評估參考的中性資料。對於已無法履行債務的當事人而言,這種揭露只是程序性反映,並不會比原本拖欠債務造成的紀錄更糟,反而是從惡性循環中踏出的第一步。債務人只要依程序誠信處理債務,將來仍可恢復信用,重建生活。因此,面對債務問題,切勿因害怕聯徵紀錄而逃避協商或聲請,該做的,是盡早啟動合法程序,取得法院保障,與債權人協議合理清償條件,在有計畫地履行債務後,終將迎來信用復原與財務重建的那一天。
 

律師回答:

申請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確實會在聯合徵信中心留下相關信用紀錄,這些紀錄屬於「信用不良資訊」,會在個人信用報告中揭露,但這種紀錄的產生其實並不可怕,因為當債務人已經無力清償原有債務,進入債務清理程序反而代表開始面對問題、尋求重整,這些紀錄雖然影響日後金融往來,但對於當下已經沒有清償能力的債務人而言,其實並沒有實質差異。換言之,信用紀錄變成不良,是債務清理的結果,但不清理、放任債務惡化,才會真正導致信用破產與法律追訴。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若對金融機構有負債,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須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該程序一旦啟動,債務人與債權人間的清償協議、履行狀況或破局結果,皆會由債權金融機構登錄至聯徵中心,成為其信用報告中可查閱資料。實務上,當事人資料會因不同情形揭露不同年限,依據聯徵中心信用報告規則說明如下:逾期、催收、呆帳紀錄自清償日起揭露3年,但若屬呆帳紀錄且未清償,自轉銷日起揭露5年;破產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或裁定日起揭露10年;更生註記,從履行完畢日起揭露4年,但最長不超過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10年。信用卡停卡紀錄若未清償,最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6個月。其他如退票、催收、呆帳、特約商店資料等,亦各有揭露期間。因此,即使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其信用紀錄仍有結束時限,並非永久揭露。(銀行法第47-3條)
 
換言之,只要債務人努力履行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或依清算程序清償債務後獲得免責,未來仍有機會回復正常信用狀況。進一步而言,對於已經陷入還款困難的債務人而言,信用紀錄受影響並非新的狀況,因為一旦開始遲繳、欠繳、被列為催收、呆帳,信用早已不良,是否進入前置協商或更生程序,只是將原本零星的紀錄明確化、制度化,透過法律保護與監督來安排債務重整,不僅避免債權人繼續對債務人提起強制執行、扣薪、查封財產,亦為債務人提供暫緩支付、重新安排債務償還的機會。
 
有些人擔心進入這些程序後「以後都不能貸款」,其實這種擔憂未必成立。因為金融機構主要關注的是債務人的還款紀錄與清償能力,而更生方案若能確實履行、準時還款,反而比長期違約或惡意逃避債務更能顯現債務人重建信用的誠信與實力,且聯徵紀錄到期後自動消除,未來仍可逐步恢復信用正常。
 
實務上,曾經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的債務人,在完成清償義務幾年後,也能重新申請信用卡、貸款,甚至辦理房貸或車貸,只要財務狀況穩定、收入有持續性,仍可重新建立信用基礎。相較於信用紀錄受損的風險,債務人若拒不面對問題,則將可能被債權人聲請扣薪、查封財產,甚至涉及詐欺、背信等刑事風險,不僅名下資產難以保全,個人生活與未來發展更將受限。因此進入前置協商或法院程序,不但並非壞事,反而是為自己爭取喘息空間與重整未來的起點。
 
蓋聯徵中心之信用紀錄情形,具有公信力,故一般人在聯徵中心如有信用不良之紀載,而該紀錄係屬不實,已足影嚮其名譽與信用。且一般人與金融機構進行開立帳戶、申請(展延)貸款、申請(延續)信用卡等交易時,金融機構無不透過聯徵中心進行信用審核並據此作成判斷,故倘經聯徵中心登錄「信用不良」,極有可能造成該交易申請遭金融機構拒絕,更是導致其名譽及信用受損。按申請人並無遲延繳納系爭款項情事,卻遭相對人以繳款遲延為由通報聯徵中心登錄為信用不良,自屬名譽及信用遭受相對人不法侵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就其因此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當然得請求相對人賠償相當金額。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1年評字第000951號評議書)
 
聯徵中心信用資料為具有公信力之資訊,金融機構根據其內容進行授信與否的判斷,若債務人所遭登錄為不實,確有損名譽與信用之虞,並可依民法第195條主張權利。但反之,若信用不良資訊確屬事實且因債務人自行啟動債清程序所致,則其揭露具合法依據,僅為反映其真實還款情形,不具違法性質,亦無損債務人之人格權,僅係財務資訊之一環。

-債務-債務清理-債務協商-前置協商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銀行法第4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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