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族如何聲請更生?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卡債族欲聲請更生,必須符合債務超過清償能力、債務總額在1200萬以下、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或為小規模營業者等資格限制,並依規定完成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再備齊必要資料向住所地地方法院提出聲請,並繳納相關規費。透過法院的協助,卡債族可以在六年內按照自己能力制定清償計畫,努力還款後爭取剩餘債務免責,最終達到擺脫負債、重建信用及生活的目標。更生程序既是債務人重新出發的契機,也需債務人抱持誠實申報與認真履行的態度,才能真正走出卡債困境,迎向未來的新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卡債族若想聲請更生,必須解更生程序的基本流程與要件。首先,更生程序的目的,在於讓債務人有機會自力更生,法院會透過職權調查,使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透明化,並藉此減輕債務負擔,降低更生方案所需提出的清償金額條件,進一步輔助債務人提出較為寬鬆的還款計畫。同時,法院得於適當時機介入,直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讓債務人能在盡自己最大努力履行清償義務後,獲得免責機會,進而重新建立經濟生活。
 
因此,更生程序的立法精神,不是單純以償還債務為終點,而是給債務人一條重新站起來的重生之路。至於更生聲請的要件,必須符合幾個基本條件,債務人必須已經出現無法清償債務或明顯有無法清償的虞狀況,且債務人所背負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
 
此外,債務人於提出聲請之日前五年內,不得有從事大規模營業行為,若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需每月平均低於20萬元,否則將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設定的更生適格性。卡債族若符合上述條件,需依規定向自己「住居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更生,法院以債務人住所地作為管轄法院標準,並非由債權人所在地決定,因此聲請人須特別留意住所地的認定。
 
根據該條例第2條的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且營業額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自然人,換句話說,條例適用對象限於一般個人而非大規模經營者。
 
至於債務人只要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皆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這一點在第3條中已經明文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依法必須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相關規定載於第6條,這筆費用主要是作為法院受理案件之基本行政處理費用。
 
依據第42條的規定,債務人若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且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提供債務人以分期清償方式努力清償的機會,進而免除剩餘債務。
 
聲請更生時,債務人須備妥齊全的資料文件,主要包括四大項目,第一是「更生聲請狀」,即正式向法院提出聲請的文件,需明確記載基本資料與聲請事由;第二是「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細列明債務人本人及依法需扶養親屬的所有財產、收入來源、每月支出等情形,財務資訊必須真實完整,以利法院調查;第三是「更生方案」,亦即債務人依其收入與支出狀況擬定的清償計畫書,需載明清償金額、清償期間、分期方式等細節,且原則上至少每三個月要清償一次;第四是「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列出所有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債權金額、種類、原因等,供法院審核債務總額及後續通知債權人。這些資料應齊備且真實,不可虛偽、遺漏或誤導,否則將可能被法院駁回聲請,或於更生程序中遭撤銷。
 
此外,聲請更生時,必須繳交一定費用,包含法院規費新台幣1000元,以及法院為通知債權人寄送文件所需的郵務費用,郵務費金額依債權人家數計算,一般每家銀行需繳納一定郵資,故實際繳交金額略有不同,需視債權家數而定。
 
在正式向法院提出更生聲請之前,債務人還必須完成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債務人必須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或透過調解機制嘗試達成債務重整協議,若前置協商或調解結果為「不成立」或「毀諾」,且非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時,方可依法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更生。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針對負有金融機構債務的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依照第151條的規定,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的請求,或者向住居所在地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必須完成這項前置程序,才可以正式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債務人提出協商或調解請求時,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同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必要資料,並按債權人人數提出相對應的繕本或影本,以供審查使用。
 
此一設計,旨在鼓勵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優先自行協商解決問題,減少法院資源負擔,並促成雙方和解。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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