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債務可以適用債清條例嗎?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清條例適用範圍廣泛,凡符合「自然人、五年內未營業或營業額低於20萬元、債務金額未超過1200萬元、未排除之債務類型」等條件者,原則上皆得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債務來源不限於銀行貸款,亦包括民間借款、票據債務、租金或醫療費用等,債務人應就自身財務狀況、債權人結構、還款能力及債務總額進行評估,選擇適當之債務清理途徑,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提高聲請成功率並保障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債清條例)之規定,債務人所能適用之債務清理制度,包括更生程序與清算程序,其適用對象、條件與債務類型,皆有明確法律依據。首先,適用債清條例的主體須為「消費者」,該條例第2條規定,消費者係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且小規模營業活動之標準為每月平均營業額未達新台幣二十萬元者,這表示並非僅限於完全無營業行為者,只要其經濟活動未達法律標準,仍屬可適用對象。
其次,依同法第42條規定,債務人若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該金額包括本金與利息,且法院得視情況調整限額;若超過上開金額或無還款能力者,則得聲請清算程序。
此外,債務人積欠之債務不限於金融機構債務,亦包含與個人、商號、企業或地下錢莊所生之借貸債務,亦即只要是債務人「個人」所承擔之金錢債務,皆得依債清條例聲請處理,並不因債權人身分而有差別待遇,惟若債務中包含金融機構者,則須履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
實務上,債務人若有向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信貸公司等金融機構借款者,必須依債清條例第151條規定,先行完成與金融機構之前置協商程序,或向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程序,且須為「不成立」或「無法履行協議內容且非可歸責」之情形者,始得依法聲請更生或清算,若債務中未含任何金融機構債務者,即可逕向法院提出聲請。
至於可納入債清條例處理之債務種類,包括信用卡債務、個人信貸、民間借貸(如借據、借款契約、口頭借款所產生之債務)、稅捐欠款、強制執行債務(如法院裁判已確定債權)、金融票據債務(如支票退票、本票借貸)、租金欠繳、購車貸款、醫療費用欠款等,均屬可處理之債務範疇。
唯應注意,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債務包括刑事罰金、行政罰鍰、法院裁定或判決命支付之子女扶養費、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者等,因涉及公共政策及倫理考量,法律上將其排除適用債清制度。
此外,若債務人為保證人,其所擔保之債務亦可納入債務清理範圍,法院實務上認為保證債務本質上仍屬於債務人個人之財產責任,亦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債清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協助誠實且有還款意願之債務人脫離財務困境,重建生活秩序。
更生程序係債務人提出還款計畫,經法院核准並在六年內依計畫清償部分債務,債務清償完畢後其餘部分得免除;清算程序則針對無資力或無還款能力之債務人,法院將其可執行財產變價清償後,債務剩餘部分亦得免責,債務人得以重新開始生活。
法院受理更生或清算聲請後,債務人不再受強制執行、扣薪、催收等追討行為干擾,保障債務人在清理期間能安心過生活並配合法院指示履行義務。
實務上,許多債務人因長期遭受扣薪、信用破產、家庭壓力而生活困頓,透過債清條例得以取得喘息機會,若聲請成功並誠實履行計畫或配合法院清算,其餘債務最終得以豁免,對重建生活極具助益。總結而言,
-債務-債務清理-適用對象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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