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更生程序?什麼是清算程序?消費者應如何抉擇其欲聲請之債務清理程序?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更生程序與清算程序為債務清理制度下之雙軌設計,各具優劣與適用條件,債務人應就其債務金額、收入穩定性、財產狀況、是否有保證人或自用住宅借款、是否願意積極履行清償義務等綜合考量,並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扶助機構之協助,以作出最符合其實際狀況與生活目標之選擇,才能真正達成債務解決與人生重建之目的,實現消債條例所追求之保障誠信債務人、促進經濟復原與社會安定之立法宗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更生程序係指債務人於面臨債務清償困難時,基於其尚具部分清償能力,依法向法院聲請展開之債務重整程序,債務人需擬定一份為期最長不超過八年(通常為六年)、至少每三個月清償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即所謂更生方案。
 
更生方案內容應載明每期應清償金額、期間、清償方式等,並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及法院認可,或債務人如有固定收入則可由法院逕予認可無須債權人會議通過,待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即依方案持續履行清償義務,清償完畢後即可依法當然免責,即無須另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其所欠除不屬於免責範圍外之其餘債務一律免除,更生程序得使債務人保有現有財產、避免財產遭強制變賣,並維持原有工作、生活與家庭穩定,具有高度之復原性與彈性,適用於仍具穩定收入之誠實債務人。
 
至於清算程序,係指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將其於裁定時所擁有之一切財產,包括將來可行使之財產權以及程序進行中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悉數納入清算財團交由法院選任之管理人處分變價,再依法定順序分配予各債權人,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得依債務人誠信表現及是否有第133條或第134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裁定免責,若無不免責情形則應裁定免責,債務人可據此免除其剩餘債務,然須另行聲請法院裁定復權始能回復其因清算而受限制之資格與權利。清算程序相對更生程序而言,債務人需喪失其現有財產,無得保留工作所得外之資產,但清償期較短,免責取得較快,適用於無穩定收入、已無償還能力之債務人,制度採固定主義並兼採限縮膨脹主義,即債務人於程序開始後努力工作所取得之收入屬自由財產,無須納入清算財團變價,藉此鼓勵債務人積極就業復原經濟生活。
 
對於債務人而言,究竟應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應依其實際財務狀況及生活需求審慎評估,例如若債務人具固定收入、希望保留財產或維持職業與生活穩定、不願因清算而喪失某些公私法上資格或權利,則更生程序較為適當,惟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不得逾一千二百萬元,亦不得已有違反更生程序信義義務之事由,否則將不符更生聲請要件。反之,若債務人無穩定收入、已無力依期清償、或具備可供清算之財產資源者,例如財產總額超過近兩年可支配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則可考慮聲請清算程序,加速處理其債務並取得法律保障之免責與復權,減少對生活之干擾與壓力,尤其適用於已喪失資金流動性且無再生能力者。
 
此外,實務上債務人聲請更生失敗(如未提出方案或方案遭否決)者,法院即轉為清算程序,故有部分債務人先行嘗試更生,若不果則接受清算為次之選項,然而仍須注意各程序之法律效果、限制與義務。

-債務-債務清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介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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