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更生程序?更生方案又是什麼?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履約能力與家庭支出,結合律師或法律扶助資源,擬定合理且可行之更生方案,並於程序進行中維持良好溝通與誠信態度,以確保能順利完成程序並獲得制度保障之免責結果。更生程序與清算程序相較,具有保留財產、維持就業與兼顧家庭生活等優點,適合具備穩定收入但面臨短期債務壓力之債務人採用,為債務清理制度中具復原性與預防性的重要一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更生程序係指債務人基於具備一定程度之清償能力,依法聲請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於法院監督與程序保障下提出「更生方案」,將其收入依約定方式分期清償予債權人,以換取剩餘債務之免責之債務重整機制,屬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與清算程序並列之制度。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更生程序之適用對象限於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之自然人債務人,更生程序之目的係在於協助誠信而尚具部分償還能力之債務人透過制度安排,重建其經濟生活並兼顧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權益。前揭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細則第20-1條)。
更生程序一經法院裁定開始後,債務人應於收到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表後十日內,依第53條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更生方案應載明清償金額、每三個月至少一次之分期清償方式、最終清償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特例情形下可延長至八年),若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方案,法院得逕行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更生方案之提出除應包含對一般債權之清償方式外,尚應處理有擔保債權、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普通保證債權等特殊債務型態。
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財產及收入狀況仍無法完整陳述者,得依法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施行細則第26條明定,更生方案應表明清償金額之計算方法,並可指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付作業,法院核可更生方案後,若未指定收款機構,債務人得依第67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助代收。
針對有自用住宅借款之債務人,更生方案中可依第54條與第54-1條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即使原借款契約已因期限利益喪失而進入催收程序,債務人仍得不受其拘束,得就本金與利息重新分攤攤還,方式包括按原約定最後清償期內平均攤還,或先付利息後延至清償期後再攤還本金及利息,特別條款目的在於保護債務人家庭居住權,避免因個人經濟困境而喪失住宅。
更生方案所訂最終清償期限如需超過六年者,依施行細則第27條,應明確表明其延長之正當理由,包括為符合最低清償總額、履行住宅特別條款或協議特殊條件等。
更生方案如於107年12月28日修正前未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者,則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確保制度過渡期之法適用明確。
整體而言,更生方案即為債務人提出之清償計畫,內容應清楚記載各項債務清償方式、金額、期間、條件及處理特別債權之方式,此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且確定後,債務人依法履行完畢,除不受免責債權外(如罰金、稅款、故意侵權損害賠償等),其餘債務即自動免除,稱為「當然免責」,債務人無須另行聲請即可獲得重生機會。
因此,更生程序可視為債務人經由法院保護下的協商式分期清償機制,重點在於債務人能否維持穩定收入、誠信履約、並依照法院核可之方案準時清償,一旦成功履行即能解除大部分債務枷鎖,實現經濟重建。反之,如履約失敗或違反程序規定,則法院得裁定不予免責或轉入清算程序,由債務人現有財產變價清償,屬於更為嚴格之處理方式。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更生方案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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