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清算程序」?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清算程序係消債條例下專為無力償債之自然人所設立之特別債務處理制度,目的不僅在於清償債務,更重在協助債務人擺脫過去財務困境,在制度監督下履行義務並得以免責與復權,重新建構其個人信用與社會地位,實現法律保障弱勢與促進社會經濟穩定之核心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清算程序」,係指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或有無法清償之虞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由管理人將債務人現有財產納入清算財團,予以變價並分配予債權人,期使債務關係得以終結,債務人經法院裁定免責後得以脫離債務重擔,重新建立經濟生活。
清算程序的核心目的在於公平分配債務人財產予所有債權人,同時兼顧債務人重建生活之機會。與傳統破產制度不同,消債條例所設計之清算程序,採限縮膨脹主義,即清算財團僅限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債務人之現有財產及程序進行期間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包括債務人努力工作所得之報酬,後者屬於自由財產,毋須納入清算財團分配,藉此激勵債務人積極參與社會與經濟活動,不因清算而喪失重建希望。
「清算程序」是將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清算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重生,迅速處理分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予債權人,並迅速予債務人免責及復權之債務清理程序。消債條例之清算程序不採現行破產法所謂之膨脹主義係指將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時及破產終結前一切屬於債務人之財產,只要非專屬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均納入破產財團之財產(破產法第82條)。
破產程序冗長,債務人果若於程序開始後之一切收入及其餘財產均納入破產財團之財產,將致使債務人失去努力工作意願並減損其生活盼望。目前德國採行膨脹主義。參照許士宦,消費者之債務清理,月旦民商法學雜誌第十四期,2006年12月,頁十。消債條例採行限縮膨脹主義之範圍,使清算財團之財產限於清算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包括有償取得之財產(第98條參照)。立法者亦授權法院得裁量以裁定擴大債務人之自由財產範圍(第100條),俾使債務人生活上所賴以生存之最低限度生活所必要之財產得以保留。
債務人聲請清算的要件與程序,依第80條規定,債務人可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破產宣告前,向住所地法院聲請清算,即使僅有一名債權人,亦得為之。聲請時應依第81條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與債務人清冊,並附具必要之證明文件。
法院得依第82條行使職權調查,命債務人詳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財產變動情形,倘債務人拒不陳報或提供虛偽資訊,法院得予駁回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第83條),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後續事務處理,包含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選任清算管理人(第86條)、命債務人移交帳冊與財產(第101、102條),並由管理人調查財產並確認清算財團範圍。法院得視情況召集債權人會議(第118條),或逕以裁定代替會議決議(第121條),確認財團財產範圍與變價方式。
管理人依法拍賣或變賣財團財產,並依分配原則編製分配表(第123條),經法院核可後公告,依分配表將變價所得分配予各債權人。管理人完成最終分配後,應依法提出分配報告予法院(第127條第1項),法院接獲報告後,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第127條第2項)。
然而,清算程序終結並不代表債務人自動獲得免責,法院須依債務人清算期間之誠信表現及是否具不免責事由進行實質審查,若符合免責要件,法院始為免責裁定(第132條),反之若債務人於程序中隱匿財產、虛構債權、重大違反義務等行為成立,法院將依第133或第134條為不免責裁定,債務人則對未清償部分仍須負責。取得免責後,債務人亦須聲請復權,經法院裁定復權後,始可回復因清算而喪失之各項公私權利,如擔任公司負責人、投標資格、公職任用等,確保其在社會與經濟上全面復歸。
消債條例之清算制度設計強調程序效率與人性保障,除在制度層次縮小清算財產、擴大自由財產範圍外,並賦予法院裁量空間,得依第100條裁定擴張自由財產範圍,確保債務人最低生活保障及基本生存尊嚴,避免因清算導致生活困頓、社會排斥等後果,落實法律制度救濟功能與再社會化理念。實務上債務人聲請清算前,應充分檢視自身財產、債權、債務及收入支出狀況,並諮詢法律專業協助,準備完整資料文件,以提高聲請通過與獲得免責可能性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6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
瀏覽次數: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