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清算」?該如何聲請?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清算為債務人最終得以脫離債務枷鎖之法定途徑,適用對象為無力或無望以收入履行清償者,只要其誠實揭露財產並依程序完成清算,即使其財產僅足清償部分債務,法院亦應裁定免責,使其得以重建信用與生活。為達制度目的,債務人應詳實提供資料、配合法院調查並信守清算義務,則債清條例即能發揮促進社會經濟安定與個人經濟重生之功能,確保制度之正當性與有效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清算係指債務人因經濟困難已無力清償債務,或有無法清償之虞,依法向法院聲請,將其現有財產納入清算財團中交由清算管理人進行變價或分配予債權人,最終經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債務人依法可獲免責,不再對剩餘債務負清償責任,得以重新開始其經濟生活。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之規定,債務人可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向其住所地法院提出清算聲請,即使僅有一名債權人亦可聲請清算,不以債權人多寡為限。
債清條例設有明確之清算聲請條件與程序規範,包含債務人無法於期限內提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通過、債務人無力清償或其財產不足以支應清算程序費用等情形,均可作為聲請清算之依據。
債務人提出聲請時,應依第81條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詳列財產目錄、過去五年是否從事營業及平均營業額、每月收入與必要支出、受扶養親屬等資訊,並應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查。債權人清冊應載明各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數額、原因、種類及是否為擔保債權或優先債權等資料,債務人清冊則列示自身所負之全部債務,亦須載明金額、原因、種類及有無擔保。
法院為查明債務人經濟狀況及清算真意,得依第82條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行使職權詢問債務人、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得命債務人報告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情況,若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或提供不實資訊,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就清算財團範圍而言,本條例採固定主義為原則,兼採膨脹主義,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債務人現有之一切財產及將來可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如可得之退稅、賠償金等)均屬清算財產,應由管理人負責管理、處分及分配予債權人。
惟自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至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努力工作所取得之財產即為自由財產,無須納入清算財團,只有其間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方屬清算財產,旨在鼓勵債務人於清算期間仍能積極就業與復原經濟能力,維持社會功能並達復權目標。
此外,法院為防止債務人於程序中過度揮霍或享有高於社會一般標準之生活品質,可依職權或聲請限制債務人生活程度,使其於清算期間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水準,亦即應以基本維生為限,不得奢侈消費,避免浪費清算資源。
實務上,債務人聲請清算後,經法院審查形式要件無誤,即可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法院指定清算管理人辦理財產調查、管理、拍賣與債權分配等事宜,整體程序以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促使債務人免責為目標。程序終結後,如債務人無不免責事由(例如重大隱匿、虛構債務、賭博負債等),法院即應依職權裁定免責。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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