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更生程序」?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更生程序是一種以保護誠實債務人為宗旨的債務清理制度,重點在於債務人提出可行的還款計畫並誠信履行,藉此達到債務重整、財務重生的目的。與清算程序相比,更生程序的好處在於債務人可保有自身大部分財產,不必遭受強制變賣清償的命運,只要在合理期間內按月分期付款、盡力清償,最終即可脫離債務,重建經濟生活,是許多負債人走出困境的重要選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更生是一項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由法院主導的債務處理程序,旨在協助陷入債務困境的債務人制定合理的還款計畫,並經法院認可後履行,最終免除其剩餘債務。
 
更生程序是指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清償計畫,這個計畫稱為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後,只要債務人按照方案履行完畢,除不免責債權以外,其餘債務將依法當然免除,達到一次性清理債務、重獲經濟重生的目的。
 
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從事的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能夠正常工作維持收入來源。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更生程序提供債務人一個快速、輕易且有效率的方式,盡快脫離債務糾纏。
 
債務更生與債務清算不同,更生屬於重建式清理債務的方法,債務人在方案期間內定期還款,不必清算所有財產,仍能保有必要的生活基礎,而債務清算則是變賣財產後分配給債權人,且須由法院裁定免責或不免責。債務更生的適用對象主要是那些有穩定收入來源但短期內無法償還全部債務的個人,法院會根據債務人的收入與必要支出訂定為期6年的還款計畫,如遇特殊情形最長可延至8年。
 
特別是在2004年卡債風暴後,許多民眾因信用卡、現金卡過度負債陷入經濟困境,債務更生制度成為協助這類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的重要途徑。聲請債務更生的條件包括:負債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已經歷前置協商或調解但不成立或毀諾且非可歸責於債務人、近五年未從事大規模營業活動或營業額每月平均未超過20萬元,以及債務人確有無法清償債務或有此虞的情形。
 
聲請流程方面,如有金融機構的債務,債務人須先完成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若協商失敗即可向法院正式聲請更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將公告債權表,債務人需於十日內提交更生方案,方案內容必須符合公平、公允與盡力清償原則,還款頻率至少每三個月一次。
 
法院會以書面詢問債權人或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可決更生方案,若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且已盡力清償,法院得依職權直接認可更生方案而無須經債權人會議,讓債務人更有機會順利進行更生。更生方案認可後,債務人依方案履行,期間內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更生程序完成後,除不免責債權如罰金、罰鍰等,其他經申報且未清償完畢的債務與未申報債權均一筆勾銷,債務人無須再負償還義務。債務更生過程對生活的影響主要體現在財務管理上,債務人需緊縮支出、確保按時還款,但職業選擇與一般生活並不受法律限制。
 
尤其經過四次修法,更生程序已大幅放寬對更生方案認可的標準,減輕債務人的負擔,同時免責制度也有所強化,使得清償金額的比例普遍降低,大幅提升債務人順利更生的可能性。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若不能清理債務或有不能清理債務之虞,可選擇申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其中更生程序的設計是為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
 
透過法院職權調查,將債務人的財產、收入等經濟狀況透明化,法院並能適時介入,降低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的門檻,若條件符合,法院可直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不必經過債權人會議同意。債務人申請更生後,法院會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負責程序推動,包括選任監督人、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等步驟。
 
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後,法院會以書面詢問債權人是否同意,若無反對,或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再由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特別的是,若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來源,如薪資、執行業務所得等,且法院認為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法院可逕行裁定認可,不必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更生程序的終結標誌在於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之時,但如果更生方案不被認可,法院則應同時裁定轉入清算程序。實務上,債務人要讓法院認可其更生方案,最重要的關鍵在於能向司法事務官與法院證明自己「已盡力清償」。這裡所謂的「已盡力」,標準大致是債務人在撙節生活支出的情況下,仍能將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的餘額最大限度地用來清償債務。
 
舉例來說,債務人的每月生活開支應低於一般人平均水準,節省下來的款項全數用來履行更生方案的還款義務。對債務人而言,這代表在更生期間需要省吃儉用,生活開支壓縮至最低標準,但只要撐過六年,未清償部分的其他債務即依法免除,不必再負責償還。
 
消債條例第三條明訂債務人不能清理債務或有不能清理之虞者,得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藉由強化法院之職權調查,將債務人之財產狀況透明化,減輕其負擔,降低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條件,及法院的適時介入,逕為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使債務人得於6至年間盡其能力清理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債務人聲請更生(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後,法院會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第45條),並命司法事務官開始進行更生程序,過程包括選任監督人(第49條)、債權人申報債權(第47條第1項第3款)、提出更生方案(第53條)。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後,經法院以書面詢問債權人(第60條)或經債權人會議可決(第59條第1項)後,再經法院為認可(第62條)或不認可(第63條)。
 
惟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程序,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第64條第1項)。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第66條),惟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第65條第1項)。
 
向法院證明已盡力清償可說是更生方案不用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可直接認可最重要的因素。
 
消債法第64條第1項,「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依規定法官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會同時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所以,更生方案是否會被認可重點在讓司法事務官相信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所謂「已盡力」大概程度是債務人個人必要支出至少要稍微低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才能證明其已盡撙導節支出之能事。但對債務人而言,每月省吃儉用收入扣除支出後的金額用來償還債務,償還6年後,其他沒有還的人法律上就不用償還。
 
最新統計資料,目前債務人更生方案的平均清償成數大約僅為總債權金額的兩成多,顯示更生程序確實大幅降低債務人的清償負擔。此外,債務更生記錄可能對債務人的信用評分造成短期影響,但相較於長期無力償還或破產的情形,債務更生提供一條重建信用與財務秩序的正規道路。債務更生的優點包括可保有部分財產、不需清算、免除大部分債務、避免破產污點,且整個過程法律保障明確,減少被債權人任意追討的壓力;缺點則是更生期間長、需嚴格控管財務、需耐心配合法院與監督人要求,且若未按方案履行,可能被撤銷更生轉入清算程序。聲請債務更生通常需要一年至兩年時間完成初步程序,依各地法院審理進度與債務人配合度而異。
 
在整個過程中,債務人應備妥充分的財務資料,如收入證明、生活支出明細,並隨時補充法院或司法事務官要求的文件,以免因資料不齊或程序延宕影響更生計畫的進行。若無法自行判斷是否適合債務更生,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避免被不實代辦廣告誤導。債務更生不僅是處理個人債務危機的法律程序,也是提供債務人重獲新生的重要機會,只要能誠實面對財務困境,積極配合履行計畫,便能最終擺脫債務重擔,重建自由、安穩的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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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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