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更生」?該如何聲請?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更生程序設計目的在於協助具經濟重建能力之債務人於法律保護下重整其財務,條件為債務人須據實揭露財產、積極提出更生方案,並持續清償,兼顧債權人受償與債務人重生權益,實務運作中須特別注意相關聲請文件之準備、內容之誠實及聲請要件之審慎符合,方能順利進入程序並最終達成免責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更生」,係指債務人於陷入財務困難時,基於仍具清償能力或部分清償能力,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透過法院監督下之更生方案,於一定期間內按月或依計畫清償債務,期使債務人得以保留財產、自行經營、重建信用並最終獲得免責之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針對更生程序訂有明確規範,債權人如有金融機構,債務人於與債權人協商破裂後,即得依法聲請更生。依第151條條例規定,自債務人提出債務協商請求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未開始協商,或自協商開始日起算九十日內未成立協議,即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更生程序之最大特色,在於債務人於程序中得繼續保有其財產及收入,債權人不得對其薪資或財產強制執行,且原已進行中之執行程序亦應停止,債務人可在保有現有財產之情況下執行更生方案,避免因清算制度下之財產變價拍賣而喪失生活基礎,進而穩定其就業、家庭及經濟生活。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依第43條規定,應檢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財產說明書應詳細記載其財產性質與所在地、近五年營業狀況、收入支出與扶養人口等情,並提出相應證明文件;債權人清冊則需列明各債權人之姓名、債權數額、債權種類、原因與有無擔保或優先權,若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者,並應標示是否援用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自用住宅係指債務人本人或其家屬實際居住之房屋,若債務人持有多戶住宅,應以主要居住者為限,自用住宅借款則為建購、修繕、取得住宅基地或使用權之貸款,並以住宅為擔保之債務。
若債務人希望保留自用住宅,則應於更生方案中表明是否適用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以保障居住權。為確保債務人誠實陳報財產狀況,法院得依第44條規定,命債務人補充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情形,或補正前條文件與說明。
聲請更生之案件,法院經審查後如認定符合形式要件,將進一步進入更生審理及方案協商程序,惟若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規定而受刑之宣告、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而未履行者、或於法院通知到場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到場卻虛偽陳述或拒絕提出資料等,依第46條規定,法院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以維持制度之誠信與程序之嚴謹。
此外,實務上債務人擬定更生方案時應衡酌自身清償能力與未來收入,並依合理比例分配予普通債權人,若更生方案遭法院或債權人否決,亦可於法院裁定駁回更生聲請確定後轉為清算程序,以取得最後免責機會。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聲請手續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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