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免責」?哪些債權是不免責的債權?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若於更生或清算程序中誠實配合,依法履行其財產揭露及清償義務,於程序終結後原則上得依第137條及第132條取得免責,但不免責債權基於其特殊性質仍保留清償義務,特別是涉及懲罰、倫理或公共利益之債務,債務人不應誤以為一旦聲請更生或清算,所有債務皆可歸零,實務上常見債務人於免責後仍遭受扶養義務人、稅務機關或保險機構追討,原因即在於未理解不免責債權之範疇。債務人在聲請清理程序前,應詳查其債務類型與來源,並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機構協助辨明債務是否屬於免責範圍,進而調整程序選擇及清償策略,確保程序結束後真正達到經濟重整與生活重啟之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免責」,係指債務人經更生或清算程序終結後,經法院裁定免除其對尚未清償債務之責任,亦即剩餘債務一律歸零,債權人不得再對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人從而獲得重生機會,重新開始經濟生活。此制度核心意旨在於保障誠實但不幸之債務人,透過一段時間誠實清償與財產揭露後,最終可脫離債務泥淖,但此一制度同時亦設有若干例外,部分債務基於其性質與公共利益考量,即使法院裁定免責,亦不因此消滅,稱為「不受免責裁定影響之債權」或「不免責債權」。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5條規定,在更生程序中,下列債務非經債權人同意不得減免: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二、因債務人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債務;三、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這些債務即使債務人完成更生方案、法院核定免責,若債權人未同意減免者,仍應繼續清償,不能主張已獲免責。
同樣情形於清算程序亦然,依第138條規定,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影響: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債務;三、稅捐債務;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部分之債務;六、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綜合第55條與第138條,實務上可將不免責債權概分為六類:
第一類為公法上處罰性質之債務,例如罰金、罰鍰、怠金、追徵金,此類債務具有懲罰與防止再犯之功能,不應因免責而消滅
;第二類為基於重大過失或故意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債務人若出於惡意或嚴重不當行為導致他人受損,即便聲請債務清理仍應負其責,不能以免責方式規避;
第三類為稅捐債務,基於財政公平與公法義務性質,稅款債務亦非屬可免責範疇;
第四類為扶養費債務,係基於倫理義務與社會照顧原則所產生,不應得以清算制度逃避;
第五類為債權人因無可歸責原因而未能參與申報之債權,若債務人清償比例低於已申報債權,則仍對該部分債務負責,保障債權人之平等受償權益;
第六類為國庫墊付費用,如法院、監所或健保機關代為支付之款項,基於國家機關代償性質,仍應清償。
此外,第137條補充說明免責裁定一經確定,除法定不免責債務外,對於已申報與未申報之債權人均生效力,即債務人無須分別通知,免責效力一體適用,亦對為其擔保或負連帶責任之第三人發生效力,惟不影響債權人向該第三人請求之權利。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不免責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7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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