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消債,竟還留呆帳記帳應該如何處理?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只要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完整履行完畢,原則上即享有債務消滅的效果,不應再因原有債務遭受金融服務上的差別待遇。如果在更生結束後仍被錯誤標示為未清償債務,債務人應立即主動與金融機構交涉,要求更正;必要時,得以法律途徑追究銀行的責任,維護自己的信用與經濟利益。不論是前置協商還是個別協商,聯徵中心皆依照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協商結果設定揭露期間,並以保障債權人受償權利及確保信用市場資訊透明為主要考量原則。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債務人事後清償完畢,相關不良協商紀錄並不會立即消除,而是仍需按規定的期間持續揭露,待屆滿後才會從聯徵紀錄中刪除。這些制度設計一方面促使消費者重視信用紀錄的維護,另一方面也確保金融機構在授信決策時,能夠掌握完整的信用風險資訊,有助於信用市場的正常運作。面對更生完畢後仍留存的不良信用註記問題,務必有正確認識與適時處理,才能真正擺脫過去的債務陰影,邁向經濟重生的新生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債務人若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除非另有特別規定,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以及未申報的債權,均應視為消滅。
 
簡單來說,當債務人成功依約完成更生計畫後,原本欠下的債務就應當法律上不復存在。然而,實務上卻常發生一種情況,即使債務人順利完成更生程序並依法取得債務消滅的效果,仍在信用報告上被保留呆帳或不良信用註記,進而影響到日後申請車貸、信用卡等金融服務。以現行銀行業務實務而言,多數銀行在更生程序結束後,仍會在聯徵中心保留債務人四年的信用註記,作為核貸或其他信用審查時的參考資料。
 
即便法律上債務已消滅,銀行仍可能基於內部風險控管的考量,於更生程序終結後的一段期間內,將該段更生紀錄列入信用審查資料中,導致債務人在實際申辦車貸時遭遇困難。面對這樣的情形,債務人應採取積極作為,首先應向持有註記的銀行單位,例如銀行等,提出正式詢問,要求釐清是「債務未消除」還是「僅信用註記未消除」。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依據銀行法第47-3條及《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是台灣唯一蒐集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的信用報告機構,在國內徵信功能及信用制度的發展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目前聯徵中心關於其他不良紀錄之揭露項目及揭露期限,主要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之相關規定,並依照債務人與債權金融機構所簽訂的協議書內容進行註記與揭露。
 
首先就前置協商而言,若債務人向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依不同協商結果,有不同的揭露期限規範:(一)前置協商若經協商後不成立者,聯徵中心會自「結案日」起揭露加6個月,也就是說,自前置協商結束不成立之日起算,相關協商記錄會在信用報告上持續揭露六個月。(二)如果前置協商成立並履約完成,則自履約完成日或債務人提前清償日加計1年,即在完全履行或提前清償後的1年間,相關協商註記仍會揭露於聯徵紀錄中,之後才予以刪除。(三)如果債務人在前置協商期間發生毀諾且債務未清償的情形,自毀諾日起加計3年,亦即毀諾且未清償的紀錄將會在毀諾之日起持續揭露三年。(四)若債務人在毀諾後又將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則改以「全部債務清償日」加計1年為揭露期間,但不得超過自毀諾日起3年的總期限。舉例而言,若債務人在毀諾後半年內清償完畢,則清償日起加1年揭露;若至清償時已超過2年半,則最多也只能揭露至毀諾日起滿3年為止。其次,針對個別協商的部分,揭露標準略有不同:(一)個別協商成立者,自協商成立日起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仍在依協議履行清償義務期間,個別協商的註記就會持續存在於聯徵信用報告中,待履約完成或提前清償後,協商註記才會終止揭露。(二)如果個別協商過程中毀諾或協商終止,則自毀諾日或終止日起加計3年,但揭露期間不會超過協議書約定清償期限的日期。也就是說,若協議本來約定清償期為5年,但債務人在第2年就毀諾,則從毀諾日起揭露3年;若毀諾日距協議書原約定清償期已很近,則以原約定清償期限為揭露截止日,兩者取其早者。(三)若債務人毀諾後,仍逕行全部清償該筆債務者,則從債務清償日加1年揭露,但同樣不得超過從毀諾日起算之3年。


 
若查明為誤將已消滅債務仍列為未清償呆帳的情況,債務人可備齊相關資料,例如法院更生程序已終結的裁定書、履行完畢的證明文件等,正式向銀行要求更正記錄並消除錯誤債務登載。若銀行經催告後仍未予以處理,或因其作業疏失造成債務人實際損害,諸如貸款遭拒、利率提高等情況,債務人即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彌補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特別是若能證明銀行明知或可得而知債務已依法律消滅,卻仍繼續保留債務不實資料,進而妨礙債務人正常的金融交易機會,則構成違法侵權的成立要件,債務人依法得請求相對應的金額賠償。此時,建議保留好相關書面往來紀錄、聯徵報告、申貸遭拒通知、利率異常通知等,以便日後作為舉證之用。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另規定,若債務人對於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而未申報的債權,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責任。若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自身之原因,無法履行者,亦可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但延長不得逾兩年。因此,若所爭執的債務屬於這類特殊情形,債務人亦須審慎確認,以避免誤認為所有債務均消滅而產生後續問題。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

(相關法條=銀行法第47-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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