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立95年度「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還可以再申請前置協商嗎?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若債務人已於95年度銀行公會所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成功成立協議,依現行法規即不得再行提出前置協商申請,惟若有正當理由顯示履約困難,仍可考慮提出變更還款條件方案,或依個別銀行提供之協商一致性機制進行再協議之申請,務使債務人於法定範圍內得獲合法救濟機會,並兼顧銀行債權保障與金融市場秩序之穩定。債務人若對自身是否符合上述變更條件、是否已喪失履約能力或是否可申請個別協商有疑問時,應及早與原債權銀行主動聯繫,並提供最新的財務資料,以利評估並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誤解而導致強制執行或信用破產等更嚴重後果。是故,已成立95年度銀行公會之無擔保債務協商者,不得再啟動一次前置協商程序,然仍得視個案情形於既有制度下爭取協助與轉圜。
律師回答: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針對95年度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推動的「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若債務人當時已完成協商且協商成立者,則不再符合「前置協商」之申請資格。
條例施行前,債務人若僅係協商未成立,則仍可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原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然若協商已成立者,基於協商內容已有定案之事實,則應受協商契約拘束,不能再重複啟動一次協商程序,亦即不得申請所謂的「前置協商」。此一制度設計係為維護金融秩序與契約信賴原則,避免債務人於原協商成立後反覆提出協商要求,進而導致履約失衡與債信制度崩解。
然而,實務上仍提供一定的彈性處理空間,即對於雖已參與95年度協商並順利成立協議者,若後續因經濟狀況惡化或收入中斷,導致難以依約履行,則可向原協商銀行聲請「變更還款條件方案」。
此方案乃針對履約超過一年以上之債務人,經舉證證明已出現履約困難,得由銀行重新評估債務人之還款能力,並依其目前實際可支配金額另擬還款方案,進行部分或全部條件之變更,如延長還款年限、降低月付金額或緩繳利息等措施,以協助債務人繼續履約並避免債信破產。
此外,若債務人已違約或中止原協商契約,則可透過「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原債權金融機構重啟一次債務協商機制,此項方案並非回歸至整體之「前置協商」,而是開放由個別金融機構重新評估債務人狀況,並以一致性協商為原則與限制,意即所有債權銀行須達一致協議,方可進行新協商方案之簽訂。
此類機制允許有協商誠意之債務人,於確有困難時仍得尋求重啟協商之最後機會,但其申請次數則明確限制為一次,且應主動向往來債權金融機構接洽。從制度設計面來看,消債條例與銀行公會之制度目的在於保障誠信履約者之重生機會,但亦防杜惡意逃避履約者藉多次協商為手段,反覆消費金融資源,故對「前置協商」是否得重複申請設有嚴格門檻。
-債務-債務清理-債務協商-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瀏覽次數: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