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要跟我借錢,我們決定擬契約保障雙方,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朋友之間的借貸關係雖然基於情誼,但理性規劃並簽訂完備契約,才能真正保護自己,也保障雙方的信任基礎。擬訂契約時應完整記載雙方基本資料、借款金額、利息計算、交付方式、還款期限、物權擔保、公證、本票、財務資料揭露、加速條款、律師費用約定等事項,並應注意契約用語清晰明確,避免日後因契約內容不明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明算帳,細寫條,才能讓借貸關係有始有終,不傷感情,更能守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朋友有金錢需求時開口借錢,如果基於信任而願意協助,雙方在金錢往來前擬定正式契約以保障彼此權益,是非常重要且理性的做法。雖然借款行為本身基於親友關係產生,但借貸牽涉到財產權利義務關係,若事後發生糾紛,是否有完整且明確的契約約定,往往會決定能否順利追回款項。因此在擬定借貸契約時,有幾個重點是必須特別注意的,以下整理重點供參考。首先,借款契約必須確實完成「交付金錢」與「借貸合意」這兩個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例
 
根據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屬於要物契約,僅有合意尚不足成立契約,必須加上金錢或代替物的交付才能使契約成立。因此,在契約中應明確記載貸與人已交付金錢與借用人確實收受無誤的內容,避免日後產生交付事實是否存在的爭議。若能搭配銀行轉帳,保留轉帳紀錄,或於現金交付時要求借用人簽立點收聲明,更能強化交付事實之證明力。
 
其次,為確保貸與人權益,建議於借貸契約中設定適當的物權擔保,如抵押權或質權。若借用人能提供房地產設定抵押權,或提供動產、存單、車輛、股票設定質權,將大幅提升貸與人債權的保障。若有充足擔保物,即便日後借用人無力清償,亦可依法拍賣擔保物優先受償,減少貸與人損失。若有設定抵押或質權,應明確記載於契約中,包括擔保物標的、擔保範圍及價值估算等細節,以利日後執行。
 
第三,建議將借貸契約辦理「公證」。依照公證法第13條規定,經公證的借貸契約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若借用人未按約清償貸款,貸與人可持公證書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另行訴訟程序,大幅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辦理公證需雙方親自至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辦理,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借貸契約正本,公證後的契約效力遠高於單純私下簽訂的契約。
 
第四,建議搭配要求借用人簽立「本票」。依票據法規定,本票具有迅速債權回收的功能,一旦借用人違約,貸與人可以持本票聲請法院核發本票裁定(票據法第123條),直接進行財產強制執行。本票上須完整記載發票人簽名、借款金額、無條件付款之文字、發票日期,並標明「本票」字樣,避免因要件不備影響強制執行力。
 
第五,可要求借用人提供財務資料,作為其償債能力的評估依據。這些資料如銀行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影本、薪資單、所得稅申報書等,有助於貸與人事前掌握借用人的財務狀況,降低貸款風險。如雙方信任基礎穩固,可在契約中約定借用人須定期更新財務狀況供貸與人參考,以掌握債權保障情形。
 
第六,應於借貸契約中明確約定「加速條款」。加速條款的作用是,一旦借用人有一期未履行還款義務,即視為全部貸款到期,貸與人可立即請求全部餘額返還。加速條款可有效避免借用人惡意拖延還款,增加貸與人追償的主導權。加速條款的文義應清楚,例如:「若借用人未依約定分期償還任一期款項,貸與人得逕行宣布貸款全額到期,並立即請求借用人返還全部剩餘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七,於契約中約定「律師費用負擔條款」,以因應將來若因借用人違約而必須進行訴訟時,能將訴訟費用、律師費一併由借用人負擔。雖-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借據民事訴訟法中對於勝訴方得請求合理訴訟費用已有規定,但於契約中事先明訂,可讓貸與人在未來訴訟中主張時更具基礎,有效降低自身的經濟負擔。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借據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23條=公證法第13條=民法第474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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