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利息與約定利息是什麼?利息怎麼約定才有效?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利息的請求是否成立,取決於雙方是否有事前約定、法律是否有特別規定、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在實際操作上,貸與人與借用人雙方都應該清楚解相關規定,避免因誤解或忽略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與訴訟風險,並且在簽訂借貸契約時,盡量明確約定利息條款,保障雙方權益,同時也遵守法律所規範的最高利率與遲延利息計算標準。
 

律師回答:

利息在法律上是非常常見的債務標的之一,但若借款契約中沒有約定利息,究竟能否請求利息?
 
答案是,原則上不行。利息的請求需依據雙方的合意約定或法律的明文規定。首先針對約定利息來說,如果在寫借據或簽訂借款契約時,雙方忘記約定利息,或者因為不解法律而未加以約定,是不能事後主張要再加收利息的,這一點已有法院判決支持,當事人未在借貸時明確約定利息者,事後無法主張應收取利息。但這個原則有例外,也就是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情況,即使沒有事前約定利息,也可以依法請求所謂的遲延利息。
 
如果在寫借據或簽契約的時候,忘記約定、或不知道可以約定利息,是不能再加計利息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68號民事判決參照)。除非有符合法律特別規定沒約定也可以請求利息之情形。
 
遲延利息指的是當債務人延遲履行金錢債務時,債權人基於法律直接賦予的請求權,可以要求支付一定利率計算的利息。常見情形如借款到期未還、買賣價金到期未付,這時候即使雙方未約定利息,債權人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要求遲延利息。至於遲延利息的法定利率,一般民事債務依民法第203條規定,為年利率5%,並且自債務到期之翌日起開始計算。若雙方未約定到期日,例如單純借錢但未講清楚什麼時候還款,債權人需先催告債務人限期清償,且催告所定之期限屆滿時,方能開始計算遲延利息,這也是法律上對於遲延利息起算的基本要求。
 
如果是票據關係,例如本票或支票,票據法另有規定。票據到期未履行時,即可自特定日起依票據法規定的法定利率請求遲延利息,這個利率是年息6%。
 
具體來說,本票自到期日起開始計算遲延利息,支票則是自付款提示日起開始計算利息,這點與一般民事金錢債務有些不同。此外,如果雙方在借貸契約中雖有約定應支付利息,但沒有特別約定利率時,該如何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民事債務適用民法規定,依年息5%計算;若是票據法律關係,則適用票據法規定,依年息6%計算。
 
年利率6%,起算日依票據法上的各自規定。
(1)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2)支票:自付款提示日起算。
 
舉例來說,債務人如果在2020年1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萬元,雙方沒有約定利息,那麼債務人原本在一年後,也就是2021年1月1日應償還本金。
 
但因雙方未約定利息,債務人只需還本金,無需負擔一般利息。如果債務人未在一年到期時清償,債權人可以自到期日起,依年利率5%請求遲延利息,直到債務人清償為止。假設雙方當時約定年息18%,那麼在2021年7月20日之前,債務人必須按18%利率支付利息;但2021年7月20日之後,因新法上路,超過年息16%的部分約定無效,債權人只能依年息16%請求利息。
 
另外,若是票據關係,情形又稍有不同。假設債務人開立本票給債權人,本票到期日為2021年5月1日,債務人未依約付款,債權人可以自5月1日起,依年息6%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若是支票,則是從付款提示日起,開始計算年息6%的遲延利息。
 
最後,還要提到另一個重要的法律規定,即民法第206條與第207條的規定。根據第206條,債權人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這是為防止貸與人在貸款時用名目上的各種費用,如處理費、手續費等,來規避法律對最高利率的限制。
 
而第207條則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若當事人以書面約定,且遲付利息逾一年經催告仍不償還時,才可將遲付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否則不得任意以複利計息。這些規定都是為保障債務人,避免因資訊不對等或資金急迫而被不當剝削。
 
若在借貸關係中雙方有約定應支付利息,但未約定具體利率時,若是一般民事債務,便適用民法規定,以年利率5%計算;若屬票據關係,則適用票據法規定,以年利率6%計算。
 
反之,若雙方有明確約定利率,只要未違反法律對利率上限的限制,便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因此,舉例來說,在一個案例中,若債務人與債權人並未約定應給付利息,則債務人原則上無需額外支付利息。但若債務人未在到期後一年內清償債務,債權人仍可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自到期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並請求遲延利息。
 
關於利息的約定方式,如果當事人認為法定利率過高或過低,也可以在契約中自行另行約定利率,或約定免除利息。基本上,只要不約定得過高,雙方在還款利息(自借款日起算)或遲延利息(自到期日起算)上的約定,都屬於當事人自由,可以彈性處理。
 
例如,約定利息隨市場變動或隨銀行公告之利率調整,都是被允許的。為防範高利貸等情形,法律對於利率最高額亦有明確限制,並對複利有所規範,以下分舊法與新法時期詳細說明。
 
在2021年7月20日之前,舊法規定如下:如果約定利率低於年利率12%,則完全有效;若約定超過12%,則債務人經過一年後,得提前清償原本,且只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預告即可,債權人不得約定排除或限制此一權利。
 
若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0%,則超過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債務人已經繳付者無需返還。至於複利,原則上禁止,除非有書面約定且符合「利息逾一年未付經催告」的條件,或者商業上有普遍存在之習慣,例如銀行、金融業中的複利計息,這兩種情形下,複利方可成立。
 
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的新法,則將約定利率的上限從20%下調至16%。新法下,如果利率約定低於12%,則仍完全有效;若利率介於12%至16%之間,經過一年後債務人同樣得以提前清償原本,且須一個月前書面預告;若利率超過16%,超過部分約定無效,不僅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超過部分,且即使已經繳付,仍可以依民法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複利的禁止規定則仍然延續舊制,僅在符合法律特別例外情況時,才允許複利成立。
 
此外,若是2021年7月20日以前已經成立的借貸契約,且約定超過年利率16%的情形,實務上會將利息劃分成兩個時期:2021年7月20日以前產生的利息,仍依原約定利率計算;2021年7月20日以後產生的利息,則無論當初如何約定,一律以年利率16%為上限計算。這是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及第36條第5項的明文規定,確保修法前後法律適用的銜接與過渡。
 
不論是訂立新契約或處理舊契約,雙方當事人若想約定利息,應注意不得違反法律對最高利率的限制,同時在約定複利時應符合民法第207條所定的嚴格要件。至於若遺漏利率約定,或無約定利息,原則上只會在到期未還時,才能依遲延利息請求,並依據法定利率計算,不會因此喪失請求利息的權利。因此,簽訂借貸契約時,仍建議雙方針對是否收取利息、利率多少、利息起算日、是否允許複利等事項,明確加以約定並以書面記載,以免事後因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定利率而產生爭議。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利息-法定利率

(相關法條=民法第205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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