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有無利率上限?碰到高利貸應如何處理?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這次民法及相關特別法的調整,兼顧金融交易的彈性與社會公益的保障,對於保護消費者金融安全及促進社會經濟秩序健全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債務人未來在簽訂借貸契約或清償債務時,應特別注意約定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6%,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亦應遵守15%的特別規定,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面對高利貸或過高利率借貸時,債務人有權依法計算實得借款金額與應付利息,並主張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的約定無效。遇有高利貸情形,債務人應冷靜檢視借款條件,確認貸得金額、應繳利息及年利率計算是否符合法定標準,若發現超過16%者,即可依法拒絕返還超過部分。這樣不僅能有效防止經濟弱勢者遭受剝削,也促進金融秩序之健全發展,確保債務人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障。
 
利率有法定上限
我國法律對於利率設有明確的法定上限,依據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每年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六,若超過者,超過部分的約定即屬無效。民法第205條明白指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原本我國的法定利率上限是每年百分之二十,但於2021年1月20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7月20日起正式施行,將上限降為每年百分之十六。依照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即使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已經約定的借貸契約,只要是在修正施行後才發生的利息債務,也一樣適用新的16%限制。不過,修正施行日前已經產生的利息,仍適用原本20%的上限。
 
舉例來說,假設債務人在2020年與債權人簽訂借貸契約並約定依當時合法的年利率20%計算利息,則從2020年到2021年7月19日止,計算利息時仍可依20%標準;但自2021年7月20日起計算的利息,則必須依新修正的16%標準計算。
 
此外,針對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則有更為嚴格的限制,根據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2015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業務及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這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民法規定的例外情形。
 
若借貸契約約定的年利率超過16%,實務上又該如何處理?根據現行民法規定,若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本息,債務人僅需返還本金及依16%上限計算的合法利息,對於超過部分,因約定無效,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例如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年利率25%,借款期限為一年,一年後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本金及利息共125萬元(本金100萬加利息25萬),依法律規定,債務人實際僅需返還本金100萬及年利率16%計算出的16萬元利息,超出部分的9萬元無須支付。
 
這樣的設計旨在防止債權人藉由高利率剝削債務人,並強化經濟弱勢者的法律保障。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此次修正也針對超過利率部分的法律效果進行調整,從以往僅限制債權人無請求權,進一步明定超過部分約定無效,若債務人已依原契約支付超過部分的利息,債權人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可以依法請求返還。
 
超過法定利率上限16%
在我國法律規範下,借貸契約中所約定的年利率若超過16%,債權人於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時,債務人依法可以只返還本金以及符合法定最高年利率16%範圍內的利息,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的約定即屬無效,債務人不須履行返還義務。
 
根據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此為強制性規範。另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明文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也就是說,即使借貸契約在新法施行(2021年7月20日)前訂立,只要利息債務是在新法施行後發生,也要依新規定認定利率上限為16%。舉例來說,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年利率25%。到期時,債權人依法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本息125萬元(本金100萬元加利息25萬元),依據現行法律,債務人僅須返還本金100萬元及依年利率16%計算的16萬元利息,至於超過部分的9萬元利息,因違反法定上限,約定無效,無需償還。
 
應以債務人實際取得的金額作為本金計算
此外,在計算年利率是否超過16%時,應以債務人實際取得的金額作為本金計算,不得將預扣的利息金額納入本金。舉例說明,若債務人借款100萬元,但債權人事先預扣16萬元作為利息,實際交付金額為84萬元,而約定一年後應返還100萬元本金及16萬元利息,則應以實得金額84萬元為基礎計算,年利率約為19%(16÷84),明顯超過16%上限。
 
貸與人從借款金額中預扣利息者,該預扣部分既未實際交付,且屬於民法第206條所禁止的巧取利益行為,因此不得認為是貸與的本金。
 
民法第206條進一步規定,債權人除限定範圍內的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手段巧取利益,而第207條則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計算新利息,但若當事人以書面約定,且債務人遲付利息逾一年且經催告不償還者,始得將遲付利息滾入原本。
 
一般情況下,即使借貸契約中約定利息可滾入本金,也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方可生效。若以滾入本金方式計算新利息,且因滾入部分導致整體利率超過法定上限16%時,超過部分仍屬無效,債務人無需返還。
 
例如,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100萬元,約定年利率25%且遲付利息可滾入本金。縱使債務人確有遲延且經催告後一年仍未償還,依法律規定,債務人仍只須將合法16%利率所計之利息(16萬元)滾入本金計算,超過的9萬元不僅無須支付,也不能因滾入本金而重計利息。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又貸與人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且屬民法第二百零六條所稱之巧取利益,自不能認為貸與之本金額之一部」
(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
 
有些借貸契約會巧立名目來收取相當於利息的對價,或是約定遲付利息將滾入本金計算,藉此規避法定利率上限的規定,這些約定依照民法第206條、207條原則上違法,例外在債務人利息遲付一年、經催告仍不償還時,才可透過書面約定將遲付利息滾入本金。
 
因此,即便有利息滾入本金的約定,若將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滾入本金再計算利息,超過上限的部分借款人仍不需要返還。例如,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100萬,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年利率25%,遲付利息滾入原本計算。即便債務人最後有遲付利息超過一年且經催告仍不返還,仍只需要將16萬滾入本金計算利息,剩下的9萬由於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約定無效,無須滾入本金計算利息。因此,碰到高利貸時,應先釐清自己貸得實際金額與應返還金額,並計算其利率,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約定無效,債務人沒有返還義務。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利息-利息上限

(相關法條=民法第207條=民法第206條=民法第2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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