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倒會,如何進行求償?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互助會被倒會時,應立即採取法律救濟程序,包括刑事告訴、民事求償及強制執行,並積極保存證據、避免非法報復行為、慎選律師協助,透過正當法律手段維護權益,特別是在刑事部分同步附帶民事賠償者,可提升訴訟效益並加速債權實現。合會制度雖為民間普遍資金融通工具,惟其運作缺乏監理機制,極易成為詐騙之溫床,參與前應審慎評估會首信用與契約條款,避免輕信親友或社群介紹,並應要求簽署書面合約、記載明確條件,以期於將來產生爭議時有憑可循。未來若遇類似情形,應以合法方式尋求法律救濟,而非自力救濟,以免反受處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倒會是指參加互助會(俗稱會仔)的會員,遭遇會首惡意倒會或逃匿,導致會務無法繼續進行,使其他未得標會員(俗稱活會)蒙受財務損失,此類事件在台灣民間相當常見,且涉及複雜的民事與刑事責任問題。
依據民法第709之9條規定,當會首破產、逃匿或因其他原因致使合會無法繼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俗稱死會)須將各期應繳會款,於每期平均交付予未得標會員,若另有約定則依約辦理。同條第二項規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應繳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第三項規定,如會首或已得標會員遲延交付之金額達兩期總額,則未得標會員可請求全部會款提前給付;第四項則明定,未得標會員得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因此,在民事責任方面,債權人可依此主張會首與死會會員對其負清償責任,並得要求會首負連帶清償義務。實務上,如會首以人頭、虛構標單或冒用名義投標,以致使其他會員誤信並交付會款,其行為即構成詐欺取財罪,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偽造文書罪,受害會員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提起刑事告訴。警方調查屬實後,檢察官得起訴會首該等刑事犯罪行為,會員亦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提出自訴。
民事求償方面,會首於會務中扮演資金管理與分配角色,依法即屬契約當事人,亦應負信賴關係義務,當其未依約交付會款,其他會員得依合會契約向其提起民事請求權,主張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尤其會首為惡意倒會者,依民法第184條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如係假借會員名義惡意標會並將款項侵占,更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自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若會務中涉及人頭標會,應積極保存證據,如標單、通訊紀錄、會款繳納憑證、銀行匯款記錄、會議錄音、證人證詞等,俾利未來於刑事或民事程序中提出主張並舉證,以達成舉證責任。
民法第282條亦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人不能清償時,其分擔部分應由其他債務人與求償權人依比例分擔,故即使部分死會會員無力清償,其他會員仍應依法分擔該缺額,避免全數損失落於個別會員之上,惟此不影響會首須就全體債務承擔最終責任。當刑事判決確定後,受害會員應憑確定判決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括會首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及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
實務上,法院得查封並拍賣會首財產,將拍定價款分配予勝訴債權人,以實現債權。惟應注意,勝訴債權人非得立即受償,須視會首財產可供執行程度與其他債權人之分配先後而定。另一方面,如會首逃匿不知去向,法院執行程序仍可由公告及查調財產開始,倘會首未於指定期間內履行義務或陳述理由,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進行查封、扣押與拍賣程序。
此外,有人誤以為可逕自前往會首住處搬取其財物以抵償債務,然此行為若未經合法程序或債務人同意,將構成侵入住居罪或強制罪,甚至竊盜、侵占,應予避免。正當程序乃民事追償之保障,應透過法院合法取得執行名義及執行力。再者,若會首係集資投資詐騙或虛設合會,並非真實營運,參與會員可依刑法詐欺集團首謀論究刑責,以查究責任。同時,亦可聯合其他受害會員成立自救會,統一對外提起訴訟,分擔訴訟費用並提升訴訟壓力。
-債務-合會-民間互助會-合會運作-合會類型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民法第709-9條=民法第282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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