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時貸與人如何留下有力證據?
22 Jul, 2025
問題摘要:
消費借貸契約因其屬要物契約性質,必須完成標的物交付後始生契約效力,貸與人務必於借貸過程中做好完整留證,包括但不限於訂立完整書面契約、要求現場收據、銀行轉帳並留存明細、票據應載明用途等措施。惟有如此,方能有效預防借用人事後反悔或否認收受,確保貸與人在發生訴訟時能順利舉證,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舉證困難而遭受敗訴的重大風險。對於貸與人而言,每一筆金錢的交付,不僅是信任的展現,更應是法律保障的起點,正確留證,慎防未然,實為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按消費借貸契約係屬要物契約,依我國民法第474條規定,必須有貸與人將金錢或代替物的所有權實際移轉予借用人,契約才會發生效力。惟於訴訟上,常見借用人為逃避債務責任,辯稱貸與人根本未曾交付金錢或代替物,致使貸與人舉證不易,往往因無法證明已交付標的物,而在訴訟上遭受不利判決。
實務見解認為,於此種情形下,應由貸與人負初步舉證責任,證明金錢或代替物已經實際移轉予借用人,否則即應承擔敗訴之風險。為避免日後發生舉證困難,貸與人於借貸時應特別留意以下事項,以留下有力證據。
首先,借貸時最好訂立完整的書面契約(俗稱借據),並於契約中明確記載借用人與貸與人雙方的姓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利息約定(如有)等基本事項,並要求雙方親自簽名蓋章確認。此外,貸與人交付金錢或代替物後,應即要求借用人在借據上加註「金錢○○元點收無誤」或「代替物○○件收訖」等字樣,並由借用人親筆簽名,並記明收受時間,以強化交付事實的證據力。此舉不僅可作為借貸契約成立的直接證明,同時也能證明貸與人已履行交付義務。
其次,若以現金交付借款,為避免事後發生借用人否認收受的情形,貸與人應要求借用人另行簽立專門的收據或收條,內容詳載借用人已收受多少金額,並註明係屬借款性質,且同樣要求簽名及註記收受日期。若情況許可,交付現場應邀請立場中立的第三人在場作見證人,並於收據或借據上記載見證人姓名及證明語句,例如「○○○在場見證,確認雙方已交付完成」。如此一來,若未來發生訴訟糾紛,亦可由見證人出庭作證,加強貸與人之舉證能力。
第三,貸與人如以銀行轉帳或匯款方式交付金錢時,應特別注意轉帳或匯款的帳戶名稱,務必為借用人本人名下之帳戶,以免將來遭借用人主張該款項並非供其借用或另有他項用途。轉帳或匯款時,備註欄應盡量詳記用途,例如「○○○借款」、「○○○消費借貸款項」等文字,以便日後對帳佐證。並且保留轉帳或匯款明細單據或電子紀錄,以備未來舉證之需。
最後,若借用人以開立票據作為擔保方式,貸與人亦應要求借用人於票據上或另附票據協議書明確記載票據之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及借款收訖等內容,例如記載「本票係為○○年○月○日借款○○○元之擔保票據」,以避免借用人日後主張票據係屬其他交易關係所生,導致貸與人須另負舉證舉證之不利。尤其票據與借貸關係本身屬不同法律關係,若無法連結票據與借貸事實,將導致貸與人在票據法與民事訴訟程序上均處於劣勢。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借據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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