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時未約定利息 貸與人可否加計利息?

22 Jul, 2025

問題摘要:

借款未約定利息時,貸與人依民法仍可主張年息五%,而且在借款到期未清償時,可進一步主張遲延利息及遲延所生其他損害的賠償,整體法律體系對於貸與人提供了清楚且周全的保障。利息或其他報償若無特別約定期限,原則上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借用物若未定返還期限,借用人可隨時返還,但貸與人亦可催告,催告後逾一個月即生返還義務,這些規範均是為了促進交易秩序與公平,避免權利義務的不確定性,保障雙方當事人之正當利益,這也是民法在設計消費借貸制度時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借款時若雙方未有明確約定利息,貸與人是否仍可加計利息?依據現行法律規定,自然是可以的。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可知,借貸利息原則上應由當事人事先自行約定,若雙方並無約定利息,且無其他特別法律規定可循時,即適用民法所定之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換言之,即便借款契約中並無約定利息,貸與人仍可依法主張借用人應按年息五%計算利息並予以給付。
 
此外,如屬票據法上所涉之借款,例如本票、匯票、支票等,票據法亦對法定利率有所規範,如票據法第28條第2項、第97條及第133條,則適用票據法規定之百分之六年利率,而非民法的五%規定,應特別注意適用法律之差異。
 
另一方面,若借款到期後,借用人未依約清償,則債權人除可請求原本及利息外,亦可依民法第229條規定主張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明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即負遲延責任;若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則自債權人催告後始負遲延責任,若債權人已起訴並送達訴狀,或申請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同等催告效力之行為者,亦視為催告。由此可知,借用人一旦屆期未還款,或於催告後仍不清償,即產生遲延責任,貸與人可依法請求遲延利息。
 
至於遲延所生之損害賠償問題,依民法第231條之規定,債權人除可請求遲延利息外,若有其他因遲延而生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此外,在債務人遲延期間內,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損害發生,債務人原則上亦需負責,除非能證明即使未遲延亦必然發生損害,始得免責。因此總結來看,在借款契約中,即使雙方未有利息約定,貸與人仍然可以依民法主張五%的法定年利息,並於借用人遲延時主張遲延利息及其他損害賠償。
 
需要提醒的是,實務上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時,應特別注意起算日的認定及利率適用的正確性,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因程序瑕疵影響請求權的行使。借貸雙方在訂立契約時若能清楚約定清償期限、利率及遲延責任,將更有助於日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若有涉及票據借貸者,更須留意票據法特別規定之適用,以免因適法錯誤影響自身權益,造成訴訟上的不利結果。
 
給付期限
民法第477條規定,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的期限內支付;如果雙方並未訂定支付期限,則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一併支付。但若借貸期限超過一年,則應於每年年終支付一次,以避免利息長期累積而造成清算上的困難,亦有利於貸與人確保其利益。
 
至於民法第478條則進一步針對借用物的返還義務作出規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若雙方未定返還期限,則借用人可隨時返還,貸與人也有權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抗字第四一三號裁定即明確說明了此一規範的適用情形,指出民法第478條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時,貸與人只要有催告事實存在,並且催告後已經過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即可認定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的義務,而不需要貸與人在催告時必須明確設定一個具體期限。
 
也就是說,貸與人只要向借用人提出催告,並且自催告日起經過超過一個月的合理期間,借用人便有返還的法律義務,否則將會負擔遲延責任。這樣的規定,兼顧了借用人因情況變更可以自由返還的彈性,以及貸與人有保障自己財產權益的正當期待,符合交易安全與誠信原則。
 
以實際運作為例,若甲將一定數量的稻米借予乙使用,雙方未約定返還期限,則乙可以在任何時間自行返還相同數量與品質的稻米,甲亦可以在必要時催告乙返還,只要催告後經過一個月以上,乙即負有返還義務。若乙遲延返還,甲則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適當救濟。此外,第477條與第478條的規定,在消費借貸之外,如適用於金錢借貸時,亦具高度實務意義。金錢借貸通常會附帶利息,若未明訂利息支付時間,依第477條規定,則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若借期超過一年,貸與人即可以在每年年終請求支付當年度累積的利息,避免長期不支付而導致風險。反之,在借用人方面,如無約定清償期限,則有權隨時返還本金,但貸與人也可以依第478條給予催告,要求借用人限期返還,催告後超過一個月即成立返還義務,進而啟動遲延責任。法院在實務上對這些規定的解釋與適用,多半以維護交易公平、避免債務人任意拖延清償義務為指導原則。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利息-法定利率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28條=票據法第97條=票據法第133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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