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時貸與人如何要求擔保,以保障還款?
22 Jul, 2025
問題摘要:
借款時貸與人若能適當要求借用人提供人保或物保,不僅能增加債權的保障,也能有效降低借貸風險,進而促進交易的安全與流暢。因此,了解並善用各種擔保方式,是貸與人在借貸交易中保護自身權益不可或缺的重要課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款關係中,貸與人最擔心的莫過於清償期限屆至時借用人是否有能力還款,因此在借貸成立之初,貸與人通常會要求借用人提供適當的擔保,以保障自身債權的實現。擔保的設置可大幅降低貸與人因借用人無力償還而遭受的損失風險,因此在實務上相當常見且重要。依擔保標的的不同,擔保方式可分為「人保」與「物保」兩種,分別依不同法律規定處理。
首先,人保是指借用人提供一位具備資力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並與貸與人簽訂保證契約。依民法第739條以下規定,保證人需對借用人的債務負連帶或一般保證責任。當借用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時,貸與人可以依法向保證人請求清償,保證人須負起替代清償的義務。若雙方在保證契約中另有約定,也可以設定連帶保證,使貸與人無須先向借用人催討,即可逕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如此更能強化貸與人權益的保障。因此,人保是以人的信用作為擔保,其效力依據保證契約及相關法律規定行使,對於確保借款回收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物保則是指借用人提供動產或不動產作為擔保標的物,並依法設定物權,如抵押權或質權。依照民法第860條以下及第884條以下或第900條以下的規定,貸與人可以透過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來確保債權的優先受償權。若借用人到期未清償債務,貸與人即可依法向法院聲請就擔保物拍賣,並以拍賣價金優先受償。抵押權屬於不移轉占有的擔保方式,擔保物仍由借用人保管使用,例如將房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用人仍可使用該不動產,但若發生違約情形,貸與人即有權拍賣該不動產。至於質權,原則上需將質物移交給貸與人或第三人占有,作為擔保,如動產質權或權利質權。質權成立後,質權人有占有或管理之權,借用人若到期不履行債務,質權人即可變賣質物或依法拍賣受償。因此,物保是以財產作為擔保,具有較強的物權效力,能有效保障貸與人在借款無法償還時的優先受償權益。
無論是人保或物保,貸與人在與借用人洽談借款條件時,即應審慎評估對方的資信狀況與提供擔保的可行性,並應將相關擔保事項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以防日後產生爭議。此外,貸與人在接受人保或物保時,也應特別注意保證人或擔保物的實質價值與法律效力,例如確保保證契約內容完備且保證人具備實際清償能力,或確認擔保物上是否已有他項權利設定,以避免產生擔保不足的風險。若為設定抵押權,應依不動產登記規則辦理登記手續,以確保抵押權的對抗力。若為動產質權,則應依法完成交付占有或登記手續,確立質權的效力。
-債務-債務擔保-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739條=民法第860條=民法第884條=民法第9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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